不想送你可以嗎?「贈與」與「撤銷贈與」


「贈與」是什麼?
 
這個問題問起來有點簡單,大到送房子車子、小到送一些生活用品
 
這不就是贈與嗎?
 
從法律上面來看,「贈與」是一種「契約」
 
這時候就會有很多人問,明明雙方沒有「簽契約」,為什麼說贈與是一種契約呢?
 
依照 #民法 第406條的規定,「贈與」是一方將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另一方,另一方允諾、受領,雙方有同樣的意思表示。
 
沒有規定一定要「書面」,也沒有規定一定要「財產」實際交付,就可以成立「#贈與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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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朋友曾經問過律師:「如果不想送、後悔了,可以嗎?」
 
答案是:不一定!!
 
原則上只要 #贈與物(例如:財產)還沒有「移轉」,例如金錢還沒交付、房子尚未過戶,贈與人的都可以「撤銷」
 
但是 1️⃣ 贈與物/財產已經移轉 2️⃣ 經過公證的贈與 3️⃣ 為了履行道德上義務而贈與,就例外「不能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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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凡是例外之外,還有例外
 
如果贈與是:
 
1️⃣ 附有負擔的贈與,且受贈人不履行負擔
 
2️⃣ 有扶養義務卻不履行
 
3️⃣ 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縱使是已經交付贈與物、有經過公證,或是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等情形
 
都是有機會「可以撤銷」的!!
 
而就算財產已經交付出去
 
仍然可以透過「#不當得利」的相關規定,將贈與出去的財產要求「還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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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點注意事項:
 
依照法院過往見解,「#附有負擔之贈與」是指贈與契約附有約款,讓受贈人負擔一定的債務。
 
例如:「婚約的聘金」、「贈與房屋時,約定要將房屋租金交給贈與人」、「一方受贈專利權時,同時有生產產品及利潤保證的義務」,都有被法院肯認為附有負擔之贈與。
 
針對受贈人對贈與人及其親屬有故意侵害,而依刑法有處罰明文此項,考量的在於是否有「事實存在」;
 
至於「是否被檢察官起訴?」、「是否有被宣判有罪?」,法院既往曾指出並非主要討論的範圍。
 
因此只要有故意侵害行為,且刑法有處罰的明文,都有機會爭取撤銷贈與!
 
但也必須考量侵害行為的高低,來進一步具體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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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傳統「養兒防老」的觀念在面臨現代社會
 
一般生活中,或多或少都聽到一些「#不孝子」、「#不孝女」的鄉野傳聞
 
一般人也可能產生原本說好了,但後來反悔,不想將財產送給別人的問題
 
「撤銷贈與」的議題十分複雜,如果朋友們有「不想送人」的問題
 
更甚至有過去送出去的財產,現在想要討回來的衝動
 
建議可以洽詢律師諮詢,以保障自己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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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13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32年度上字第2575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469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132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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