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保險是你的保險?(一)談對保單強制執行


你有買保險嗎?你買的是什麼保險呢?
 
除了常見的「健康險」、「意外險」、「壽險」、「車險」、「火災險」、「旅遊平安險」以外
 
還有許多朋友將「保險」作為投資或是傳承的方法之一(例如:儲蓄險、投資型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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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是什麼呢?
 
「保險」就是當事人與保險公司約定,當事人交付保險費 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對於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的事故所產生的損害,要賠償財物。
 
而「保險」常常會跟「#投資」與「傳承」相連結,帶給當事人不同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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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的那幾種人
 
保單中通常都會寫保險人、要保人等等,通常大家都會有疑問,這些人到底有什麼不同
 
而依據保險法第2條到第6條都有相關的規範
 
1.「保險人」通常都是保險公司,就是在保險契約成立時可以請求要保人付保險費;在危險事故發生時,必須負擔賠償義務的人。
 
2.「要保人」就是指對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與保險公司簽保險契約,負責付保險費的人。
 
3.「被保險人」是指於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的人。
 
4.最後就是「受益人」,是指可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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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怎麼把我的保單解約?
 
有些朋友因為一些人生經歷,需要賠給債權人一些錢
 
當名下的存款不動產通通都賠光光後,債主卻將矛頭指向債務人僅存的「#保單」,這是為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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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必須要知道「保單價值準備金」是什麼?
 
「保單價值準備金」簡稱「保價金」,反映的是「保單的價值」
 
過去保戶支付的保險費、保險公司的必要支出、利率、危險發生率,都會影響保價金的計算
 
而依據保險法第116條的規定:保險公司終止壽險契約,保險費已付滿2年時,要保人可以請求返還保價金!
 
又依據保險法第119條的規定:要保人(訂約付費之人)終止保單時,若保險費已付滿1年時,保險公司應該要償付解約金;而解約金的金額不可以少於保價金的四分之三。
 
所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民事裁定」就指出:保單價值實質上歸屬於要保人,要保人基於保險契約運用保單價值之權利是「財產權」!
 
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法院可以核發執行命令,終止「要保人」是「債務人」的 #人壽保險 契約,命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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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要怎麼追討「保單 #解約金」?
 
有些債權人面對債務人將自己的財產東藏西藏
 
看著債務人在外逍遙,自己所受的損害卻一毛都拿不到
 
而除了扣押存款跟不動產以外
 
現在多了一個方向是針對「保單」
 
原則上需要透過「強制執行」的方式,透過法院對於債務人的保單進行追討
 
詳細作法歡迎向律師諮詢,獲取專業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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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有辦法避免「保單」被終止/解約嗎?
 
有些債務人的身家財產大多被債主扣得一乾二凈
 
除了保單以外,能夠賠給債主的恐怕只剩一條命
 
此時債主又劍指「保單」,想要將債務人逼到最後一條路
 
但由於債權人經由「保單」進行追討,必須透過「強制執行」
 
限於「必要時」才可以藉由終止/解約保單來討債,也就是必須斟酌執行的:1⃣️目的、2⃣️方法、3⃣️損害最小及4⃣️不可以顯失均衡
 
而且法院必須要給予債權人、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因此債務人就可以藉此機會主張自己的權利,避免「保單」可能被終止/解約!
 
詳細作法歡迎向律師諮詢,獲取專業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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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57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保險字第113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1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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