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提告怎麼當被告?(二)談起訴及簡易判決處刑書


偵查過後檢察官會做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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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起訴」?
 
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依照偵查所得到的證據,被告「足以認為有犯罪嫌疑」時,應該「提起公訴」!
 
但究竟什麼是「足以認為有犯罪嫌疑」呢?
 
1. 「足認有犯罪嫌疑」的標準並不高,並不需要有「有罪判決」所要求的「毫無合理懷疑」
 
2.「足認有犯罪嫌疑」的標準也不低,並非所謂的「稍有合理可疑」而已。
 
「足認有犯罪嫌疑」是指檢察官判斷事實與證據,被告的所作所為「很可能」有罪!
 
而這邊的「提起公訴」就是俗稱的「起訴」
 
而起訴的同時,檢察官會製作起訴書,除了記載被告的個資以外,也會將檢察官主張的「犯罪事實」及「證據清單」一併列在其中
 
「起訴書」會分別寄送予被告、辯護人、管轄法院、告訴人(被害人)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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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起訴後,案件就會進入法院準備進行審判
 
檢察官準備的「卷宗」及「證物」就會一併送交法院!(國民法官案件例外)
 
供法院日後審理之用
 
若當事人有委任律師,不論是辯護人或告訴代理人,律師就可以向法院聲請「閱卷」!
 
經由閱覽、抄錄卷宗及證物,律師才可以了解案件的大概全貌,並且協助當事人準備日後的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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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就等於有罪嗎?
 
如同上面所說的,起訴只是檢察官提起公訴,將案件挪去給法院進行審理
 
法院審理後做成的「判決書」中,才會記載「#有罪」或「#無罪」等等
 
所以「起訴」並不代表有罪唷!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犯罪已經證明」時,法院應諭知科刑的判決。科刑指的是有罪時,法院給予多少的刑度(例如:有期徒刑一年)
 
 
但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被告的行為依法不罰時,法院應諭知無罪的判決。
 
所以一定要「法院審理後」,才能夠給被告「有罪」或「無罪」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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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究竟什麼是「犯罪已經證明」呢?
 
是不論依照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當一般人都不會有所懷疑,並且相信是真實的程度!
 
當犯罪已經被證明時,被告就會被宣判「有罪」!
 
但如果證明尚未達到此程度,而仍有部分合理懷疑存在時,就必須回歸「無罪推定原則」,判決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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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是「#簡易判決處刑書」?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依照偵查中「被告的自白」或是「其他證據」,足以認為被告犯罪時,法院可以依檢察官的聲請,不透過通常審判程序,直接透過簡易判決判決被告有罪!
 
此種情形大多出現在1.整個案情已經相當明瞭(例如:監視錄影器完整記錄犯罪過程)
 
2.或是被告在偵查中就「已經認罪」的情形下
 
才會經由簡易判決的方式判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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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因為是簡易判決處刑,所以被告都是獲判「有罪」!
 
但雖然是有罪,可是被告所判的刑度都是相當輕微
 
限於宣告「緩刑」、可以「易科罰金」、可以「易服社會勞動」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在大多數的情形下,被告可以透過繳納罰金的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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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透過簡易判決處刑的方式進行審判,法院可能不會傳訊被告進行開庭
 
如果「被告」想要爭取無罪或聲請調查證據,「告訴人(被害人)」想要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都需要趕快向法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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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起訴書/簡易判決處刑書怎麼辦?
 
首先,勢必要釐清的是當事人究竟是「被告」還是「告訴人」?
 
如果當事人是「被告」,請儘早、積極尋求律師等專業人士協助
 
首先,當檢察官認為被告「足以認為有犯罪嫌疑」時,才會起訴被告
 
因此若被告自認無罪,強烈建議找律師諮詢,釐清專業知識,避免陷入自己沒發現的盲點
 
以免難以替自己伸張正義,縱使嗣後求助專業人士,卻已無力可回天!
 
若是要坦然面對,希望法院從輕量刑,也建議請律師協助確認辯護的方向
 
如果當事人是「告訴人(被害人)」,也建議向律師諮詢後續程序
 
包含後續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如何提起,刑事案件審理中如何陳述意見
 
都建議向律師諮詢,暸解相關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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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所有的程序都有一定時間壓力,而為求盡善盡美,也都需要準備時間
 
更甚至律師等專業人士平常都有排定工作
 
有很多民眾將手上的案子拖到最後一刻,才要尋找專業人士協助,此時專業人士們大多有心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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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不起訴、緩起訴之後的相關程序,將會於後續的貼文中加以說明!】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抗字第92號刑事裁定、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74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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