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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提告怎麼當被告?(四)做筆錄要請律師陪同嗎?
之前律師提到「偵查」及「做筆錄時可以請律師陪同」的相關內容 ➡️ #怎麼提告怎麼當被告
但有很多民眾都會有疑問
做筆錄一定要叫律師陪嗎?
都老老實實地說,也沒犯什麼錯
先去做完筆錄之後,應該沒事吧?
但其實還是有很多重要的關鍵是被遺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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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 / 警察為什麼叫我去問話 / 做筆錄?
之前律師有提到,檢察官、調查局、警察知道有犯罪嫌疑時
就會開始進行調查
而此時也會透過「#詢問 / #訊問 」嫌疑人、被告、證人、告訴人、被害人的方式
釐清案件本身的事實,再將事實套用在法條上,決定有沒有犯罪
「詢問/訊問」的內容也會記錄在「#筆錄」之中,成為檢察官起訴與否以及法院判決的「一部分依據」
因此筆錄絕對不能隨便亂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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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也要留意
1⃣️如果是「#證人」接受「檢察官偵查時訊問」或在審判時,經過具結作證,卻作出虛偽不實的陳述
就有可能涉及「偽證罪」的嫌疑
2⃣️或者是在 詢問/訊問 時,隨意捏造虛偽不實的事實
向檢察官、警方等人故意提出誣告、意圖使其他人受到刑事或懲戒處分
就有可能觸犯到「誣告罪」的部分
所以就算不是被告,在接受檢察官 / 警察詢問/訊問時,也要留意,不可以隨便加油添醋
若對案件事實有疑問、對於法律問題有疑義時,也可以尋求律師的專業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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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通知要去問話 / 做筆錄時,一定要請律師「陪同」嗎?
個人的建議是可以先找律師「諮詢」後,再依實際需求,決定是否要請律師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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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收到傳票或接到電話,被通知要去警局 / 地檢署接受詢問時
有些人會緊張、害怕、擔心說錯話
更多數人是相當有自信,認為沒什麼大不了
只是一點小糾紛,自己都老老實實的說!應該沒事吧
或者是明明已經和解了,跟警察說一聲就好了吧
但其實這樣是很危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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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許多民眾是不清楚自己不經意的行為,可能會涉犯刑法的規定,因此擔上刑事責任
舉例來說:
幫忙不熟之人匯款、交出帳簿有可能會涉犯「詐欺」或「洗錢」!
員工兼差轉單有可能會涉及「背信」!
不經意的一句話有可能有「恐嚇」或「妨害名譽」的問題!
所以律師強烈建議每個當事人先跟律師「討論、諮詢」後,再接受檢察官 / 警察的「詢問/訊問」
不只是可以釐清到底遇上什麼法律上的問題
也可以避免有誤解法律、誤觸刑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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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律師們有許多陪同做筆錄的經驗
可以提供當事人建議,能夠清楚、完整說明案件的事實發生經過,避免民眾誤入盲點
若有1⃣️事實複雜的案件 、2⃣️不熟悉詢問/訊問程序、3⃣️擔心自己講不清楚事實經過
也建議當事人委任律師,由律師「陪同」當事人一起接受詢問 / 訊問,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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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中的「自白」陳述,攸關被告未來能否減刑的重大權益!
首先,自白與認罪不完全相同!
「自白」是指被告對於自己所為具備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向負責偵查、審判的公務員「坦白陳述」
針對與事實無關的「法律評價」,或是有具備某種正當事由可以減輕或免除法律責任
仍然可以主張
因此,就算是被告已經「自白」,仍然可以委任律師幫忙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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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自白」有點類似「坦白從寬」的概念
「自白」能夠幫助還原、釐清過去發生的事實,也反映出被告的犯後態度
在某些犯罪中,都有規定「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應該要給予減輕其刑
但除了律師以外,有許多犯罪嫌疑人是不知道有這些規定的!
例如:1⃣️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都有類似的規定
但是因為他的立法目的包含「使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
所以被告如果一開始說謊狡辯,嗣後才坦白從寬,就不一定能夠享受到「應減刑」的恩典
而被告在接受「詢問/訊問」之前,建議與律師諮詢、確認答辯方向,避免自己寶貴的權益不經意的流失!
想了解更多資訊,歡迎與律師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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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626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41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121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