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可以共同收養!


近期立法院通過修訂《#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
 
在修法前,過往 #同性婚姻關係 中,若要 #收養 子女
 
只被侷限於同性婚姻關係中的兩人,「一方」可以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
 
若要兩人「一起收養」其他子女,不論「有」或「沒有」血緣關係,都是不被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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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實這與民法規定的有不小的出入
 
民法第1073條有規定,不論是「單身人士」或是「夫妻」,都是「可以」收養子女的,而且並未限制有無血緣關係。
 
但為何「同性婚姻關係」卻被限制只能「一方」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
 
因此,這個侷限在今年終於被打破了,同性婚姻關係又再邁出一大步!
 
修正後的 #748號解釋施行法 第20條規定,不僅限於一方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
 
而是再進一步的允許「#兩人共同收養」,也沒有任何「血緣」的限制,縱使毫無血緣,也是可以被收養的
 
在「兩人共同收養」的情形下,是被 #準用民法 關於收養的規定
 
而在這次修法的立法說明中,就指出「#婚姻自由」跟「#收養自由」是憲法保障的「自由權」
 
並基於「#平等原則」的規範,不應該有差別待遇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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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放寬「同性婚姻關係」收養,或多或少一定會有人產生疑慮!
 
但因為民法中本來就有規定:
 
1️⃣ 收養原則上要原本父母的同意(民法第1076-1條)。
 
2️⃣ 同時,必須要「#聲請法院認可」(民法第1079條第1項)
 
3️⃣ 而法院在審酌時,若是未成年人被收養,也必須要考量「#養子女最佳利益」(民法第1079-1條)
 
4️⃣ 法院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權益,也可能會要求收養人提供健康報告、在職證明、財力證明 、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等相關資料,佐證收養人有能力,可以好好的收養未成年子女。(家事事件法第115條第4項第1款)
 
5️⃣ 更甚至是指派「社工」等專業人員進行「訪視」,6️⃣或是命收養人上「親職教育課程」的方式,確保未成年人被收養是安全無虞的(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14條第1項)
 
透過上述種種努力,讓每一段收養關係,不論養父養母的關係為何?小朋友都可以有機會順利長大,享受父母們完整的愛!
 
而這些程序,不管是「單身人士」或是「夫妻」,更甚至是「同性婚姻關係」,都是透過直接適用民法或準用民法的方式,一體適用,沒有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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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因為收養程序相當繁雜
 
如果有收養的需要,也可以諮詢專業律師,確保手續完整順暢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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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學佳律師 x 律師會計較 x 志學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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