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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神智不清怎麼辦?(一)談「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
最近天氣轉涼了,有沒有好好照顧身體呢?
有沒有關心身邊的親朋好友呢?
前一陣子有幾位民眾來跟律師諮詢
提到家人神智不清的病況
擔心他們的財產被騙!也擔心他們在無法思考下遭到傷害
因此,今天就來談談「#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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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律師會簡單介紹「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
事前準備與細節部分,考量到篇幅,會留到日後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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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
「監護宣告」是因為 #精神障礙 或其他 #心智缺陷 等原因
導致受當事人「不能做意思表示」、「接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意思表示的效果」時
可以向法院聲請對當事人進行監護宣告
➡️ 受到監護宣告的「受監護人」#沒有行為能力
➡️ 由「#監護人」在法定的權限內,作為受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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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並不是每個當事人都適用監護宣告的制度
如果有部分當事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的程度,相較於受監護人程度「較輕」
雖然不至於完全沒有,但確實「顯有不足」時
為了保護這群當事人的利益
民法另外設有「輔助宣告」的制度
➡️ 受到輔助宣告的人,原則上具有行為能力
但在進行「#重要法律行為」時,應該經輔助人同意
可是「#純獲法律上利益」或「#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情形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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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重要法律行為」
前面提到受到輔助宣告的人在進行「重要的法律行為」時,應該經過 #輔助人 的同意
民法第15-2條有列舉七款:
1.擔任獨資、合夥營業或法人的負責人
2.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3.訴訟行為
4.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5.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的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6.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7.法院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的聲請,所指定的其他行為
原則上,受輔助宣告人從事以上行為,都要經過輔助人的同意
而此種方式,也可以避免受輔助宣告人受到欺騙,或在神智不清下處分財產
讓當事人本人與家屬後續不會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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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人「不同意」怎麼辦
要特別注意的是:輔助人的職務只有「#行使同意權」
同時,法律上並「沒有」完全剝奪受輔助宣告人的權利
所以輔助人「不是」受輔助人的法定代理人
輔助人不能越俎代庖,將自己的主觀意思強壓過受輔助人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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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輔助人堅決「不同意」怎麼辦?
如果應該經過輔助人同意的重要法律行為,並沒有損害受輔助宣告人的利益
而輔助人仍然不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許可」
在法院裁定准許後,受輔助宣告人就可以直接辦理該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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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麼選「監護人」及「輔助人」
不論是「監護人」或「輔助人」
對於「受監護人」或「受輔助宣告人」而言,都是十分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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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行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的審理時
法院除了對「受監護人」或「受輔助宣告人」進行必要的調查以外
也會徵詢受監護人或受輔助宣告人身旁「主要/最近親屬的意見」
必要時也會請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單位訪視
並且請聲請人或關係人提出必要的事證資料,讓法院進行綜合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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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選定「監護人」或「輔助人」時
主要的核心考量是:受監護人、受輔助宣告人的「#最佳利益」
並且必須優先考量「受監護人、受輔助宣告人的意見」
同時間注意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身心狀態、生活財產狀況
2.當事人與配偶、子女或其他同居家屬之間的「情感狀況」
3.監護人、輔助人的職業、經歷、意見,及與當事人的「利害關係」
4.法人為監護人時的種類與內容,法人及代表人與當事人間的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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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律師也要提醒
受監護人、受輔助宣告人仍然是獨立的個體
並不是監護人或輔助人的棋子
不論是監護人或輔助人,其實都應該保護受監護人、受輔助宣告人的最佳利益
有時法院也會選兩位(含)以上的監護人或輔助人
透過相互監督、制衡,避免其中一人恣意獨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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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財產爭議,應該循求「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的管道加以釐清
縱使輔助人、監護人們之間有所爭執,也不應該混為一談
利用個別輔助人、監護人的權利,成為爭搶財產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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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律師提醒
由於民眾並沒有豐富的法律經驗
雖然2008年(民國97年)修法
已經將傳統的「#禁治產」改成現行的「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
但民眾對於「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都有許多不明瞭
建議可以先跟律師進行諮詢,並由律師協助民眾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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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任何問題,歡迎聯繫 ➡️ 呂學佳律師 x 律師會計較 x 志學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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