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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離婚可以嗎(一)兩願離婚怎麼成?
近年來隨著時代改變,觀念有所不同
離婚案件的比例有慢慢變多的趨向
但事實上,#離婚 的原因一直都在
尤其隨著「通姦罪除罪化」及「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的產生」
離婚議題的重要性漸漸攀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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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雙方好聚好散,就像情侶走向分手一樣
夫妻本來就可以雙方合意 #協議離婚
#民法 第1049條跟第1050條就有規定
夫妻若兩願離婚,應該簽立「書面」,並至少有「兩位證人」簽名後,向「戶政機關(戶政事務所)」辦離婚登記。
請記得:1️⃣書面(#離婚協議書) 2️⃣兩位證人簽名 3️⃣戶政機關登記,三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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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事情不會這麼簡單
每個離婚的朋友總是有各式各樣的問題
律師就簡單整理幾個常見的:
「證人的簽名」不一定要跟「離婚夫妻的簽名」同時簽署,也不需要夫妻「協議離婚時在場」或是「登記時要在場」,才能當證人。
若夫妻先簽好後,於登記前再給證人簽名,也是無妨的。
證人並未限制與離婚夫妻要有多熟,縱使是素昧平生、第一次見面,也是「可以」當證人的。
承前所述,證人簽署的時間點沒有限制,但證人必須要「親自見聞」雙方當事人的確有離婚真意,才能作證人。
如果證人只是單純聽一方表示要離婚,並沒有確實知悉兩方意願的情形下,是無法當證人的。
離婚時「兩位證人簽名」出問題怎麼辦?
請記得,依據民法第71條的規定
「證人不符資格」是直接牴觸民法的規定,離婚是會被認定為「無效」!
縱使是已經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法院也會判決「婚姻關係存在」的結果
離婚時「不願意去登記」怎麼辦?
請注意,依據戶籍法第34條的規定:兩願離婚的「#離婚登記」,需要以離婚夫妻雙方為申請人。
因此縱使夫妻雙方都簽好離婚協議書,證人也都完成簽名了
只要夫妻一方不願意到場,戶政事務所也沒辦法幫忙辦離婚!
只要未辦離婚登記的情形,也會被認定離婚契約「尚未有效成立」,婚姻關係仍然是存在的
此時只能到法院以裁判離婚的方式,告對方請求離婚!
「#同性婚姻」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16條之規定,
一樣也是「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戶政機關為終止之登記」,三者缺一不可
因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中「同性婚姻」與民法的「結婚」用詞還是不一樣
因此是辦理「合意終止」的登記
但概念大體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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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兩願離婚的SOP是:
夫妻溝通確認離婚協議書的內容➡️簽署離婚協議書➡️由兩位證人確認夫妻離婚意思並簽名➡️夫妻一起去登記離婚
至於「登記離婚」要帶什麼?
除了夫妻本人要到場,以及帶上簽好名的「離婚協議書」外
「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證件照相片1張」以及「行政規費80元」也請一併帶著,辦登記時要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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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律師提醒,雖然婚姻過程有很多爭執與歧見
但雙方能夠好好坐下來談好離婚,不用在法院兵戎相見,總是好的
也正因為「婚姻如此重要」,所以法規上對於「兩願離婚」訂了很多眉眉角角的規定
雖然仿間有很多「離婚協議書」在流傳,但不一定能夠切合每個當事人的需求
若是夫妻說好了要辦離婚,仍建議找律師諮詢
包含「離婚協議書」的擬定、簽署、離婚登記的辦理
經由律師從旁協助,期待每個當事人離婚後,有更好的人生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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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01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28年渝上字第353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68年度台上字第3792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家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司法院(76)廳民一字第 2023 號解釋令函、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89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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