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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離婚可以嗎(三)談「裁判離婚」
這幾年的離婚率漸漸往上爬
其實不適合的兩個人
卻要被婚姻的束縛綁在一起一輩子,日子難免也過得不開心
之前律師有提到「兩願離婚的方式」以及「離婚時要談什麼」 ➡️ #我想離婚可以嗎
請記得:書面(#離婚協議書)、兩位證人簽名 、戶政機關登記,三者缺一不可!
那如果對方不願意離婚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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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10款起訴離婚的事由
民法第1052條也是每個面臨離婚問題的朋友,都會十分關注的規定
只要發生以下情形
1.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或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不堪共同生活之虐待
5.惡意遺棄他方
6.意圖殺害他方
7.不治之惡疾
8.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或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不堪共同生活之虐待
5.惡意遺棄他方
6.意圖殺害他方
7.不治之惡疾
8.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屬於「受害者/無責任」一方,就可以「起訴」請求「加害者/有責任」一方離婚。
像是遇到 #家暴 時,
不論是被對方(配偶)或是對方的父母(公公婆婆、岳父岳母)家暴
都可以主張不堪同居之虐待
而起訴請求裁判離婚需要「撰寫起訴狀」,向「法院」正式提出起訴!
建議先諮詢律師,獲得專業法律意見後再行決定
撰寫書狀、陪同出庭都是律師可以協助的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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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2條第2項只要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就可以起訴離婚!
但歹幾不會這麼甘單
因為離婚的原因百百種
有許多情形是沒有被第1052條第1項包含在內
舉例來說:長期 #外遇、長期分居互不來往、對方消失拒不見面、多次言語衝突爭吵
都可能成為「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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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來說,婚姻是以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
而夫妻二人應該互信互愛、相互扶持,共同建立和諧美滿之 #家庭
如果依照一般人的生活經驗,在同樣的情形下,都將會喪失維持婚姻的念頭
或者是雙方共同生活的婚姻目的,已經不能達成
就很有可能被列為「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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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錯事的一方原則上「不可以」主張民法第1052條第2項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一條但書
如果「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只有夫妻一方有責任(加害者)時
只有無責任的一方(受害者)可以起訴離婚!
做錯事的有責任一方,「不可以」主張民法第1052條第2項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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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沒有顯然過苛,「有責任一方不可以請求離婚」就沒有違憲!
有些人認為說:雖然是「做錯事/有責任」的一方,但「不准提離婚」違反比例原則,並且侵害個人自主決定權及婚姻自由權!
但真的是這樣嗎
憲法法庭在【#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中有說明:原則上與憲法並無違背
但是,針對「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
已經經過一定期間,或持續一定期間後,一律不准許唯一有錯的配偶請求離婚
導致離婚的機會被「完全剝奪」時,就可能產生顯然過苛的情形
就會被認定有「違憲」之虞
所以在此情形之下,還是有機會可以起訴請求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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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都有錯,都可以請求離婚!
傳統見解認為:如果是「雙方都有錯」的情形下,錯比較少的才能請求離婚!
但是憲法法庭的大法官指出:只有「唯一有錯」的一方,才會受到限制
如果「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是雙方都應該負責的話
不論責任的輕重,都不會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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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而言,夫妻應該同甘共苦、共同創造家庭生活
但雙方如果長期只有婚姻的名分,卻沒有共同生活、繼續維持婚姻的「意願」時
「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就可能是雙方都應該共同負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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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談不成怎麼辦?
如果與對方無法達成「#離婚協議」
可能是一方願意離婚但另一方不願意;或是雙方對於財產、子女監護權的分配有不同意見
因此無法達成共識
建議先與律師諮詢,尋求專業解答
如果有財產分配、子女監護權及會面交往、侵害配偶權等專業問題需要釐清
也可以一併向律師提問
包含「離婚協議」的調整方向、撰寫離婚書狀、協助提起離婚訴訟、代理調解與出庭
都是律師可能提供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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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學佳律師 x 律師會計較 x 志學法律事務所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家上字第43號民事判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41號民事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33號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50號民事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2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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