嘿嘿五月到了唷(一)「沒錯!你該報稅了」


沒錯!你該繳綜合所得稅了!!!
每年的五月份又是一個「為什麼要繳錢給政府?」的時候
請問你去報稅了嗎?
 
那接下來就是一些簡單的東西分享了
 
1、什麼人需要被課綜所稅呢?
 
目前我們的所得稅還是採用「屬地主義」為原則,不管是我國國民,或是雖然是外國人,但是在我國長期居住,或是不是在我國境內居住的人,只要有來自我國的所得,都應該依照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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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什麼人需要申報綜所稅呢?
 
原則上目前只要是在境內居住之個人(包含無住所但是在境內待滿183天之人),只要有我國的所得,都需要在每年的5月31日前完成申報。
 
而不在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是另外採用就源扣繳的方式繳稅,與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稅的方式不同。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夫妻可以選擇【全部所得合併報稅】、【全部所得分開報稅】、【薪資所得分開報稅,但其他所得合併報稅】以外,本人(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親屬都需要《合併報稅》,因此只要是被申報為扶養親屬,被扶養之人自己本身是無需自己申報的。
 
特別特別特別注意:本人(納稅義務人)是需要將「扶養親屬之所得」納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此不要只減除扶養親屬的免稅額與扣除額,卻漏申報所得的部分,會導致遭受補徵稅款以及罰鍰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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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什麼人可以被扶養呢?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有規定扶養親屬的條件,只有在符合以下條件之人,才可以成為別人(納稅義務人)的扶養親屬:
 
(1)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的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
 
(2)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成年,或已成年但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3)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的同胞兄弟姐妹:未成年,或已成年但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4)納稅義務人依據民法第1114條第4款屬於家長家屬關係,或依據民法第1123條第3項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進而扶養未成年,或已成年但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其他親屬或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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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上面寫的看起來很白話卻又難懂,但還是有幾點必須要特別注意:
 
-法條沒有特別規定需要同戶籍,但是需要注意有扶養事實,同時第4點要符合家長家屬關係,或是基於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因此規範上仍要有同住之事實。
 
-針對第2點及第3點的子女或兄弟姊妹,如果在去年中成年(2002年出生者)或者畢業,今年可以選擇自己成為納稅義務人獨立申報,或是選擇被申報為扶養親屬。
 
同樣的道理,如果是前年成年或畢業,而去年選擇被申報為扶養親屬的朋友們,今年該獨當一面自己報稅啦!
 
-無謀生的定義是什麼呢?
 
(1)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且有醫院證明其具有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之人。
 
(2)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且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需要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之人。
 
(3)受監護宣告之人。
 
(4)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雖未滿60歲,但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111年度為每人新臺幣196,000元)。
 
(5)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雖未滿60歲,但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屬於精神衛生法之嚴重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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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的部分就先賣個關子,等到(二)的時候再分享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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