嘿嘿五月到了唷(五)談保險金、遺產稅與實質課稅原則


什麼是 #壽險 呢?
 
壽險就是當被保險人過世時,#保險公司 會依照保單的約定,將保險金交給受益人
 
而過去律師也提到保險除了「分擔風險」的功能以外,
 
也有部分 #保險 將「#投資」或「傳承」的目的、意涵包含在內
 
但你會不會好奇,壽險為什麼可以避稅呢?
 
————
 
為什麼「壽險理賠保險金」不用繳遺產稅呢?
 
依照保險法第112條的規定
 
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金約定給指定之受益人時,保險金不是被保險人的遺產
 
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也明確地指出
 
被繼承人死亡時,約定給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並不會算入遺產總額
 
也因為拿到的保險金「不是遺產」,所以依法不用課遺產稅!
 
那理由是什麼呢?
 
法院曾指出:考量被繼承人/被保險人避免過世時,保險金可以讓繼承人/受益人有一定的經濟來源,讓他的生活不會陷於困境。
 
如果再對保險金課遺產稅,將會違背保險的目的。
 
所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及「保險法第112條」才會特別規定「保險金不是遺產」
 
————
 
為什麼國稅局可能會把「保險金」抓回來課稅?
 
但前面「保險金不是遺產」的目的,不是為了讓一般人拿來避稅的!
 
對於為了避稅,而與「經濟實質顯不相當」的投保,基於實質課稅原則,就有可能排除適用!
 
而「#實質課稅原則」就是當法規形式上的表現,與經濟交易上的展現,兩者有不一致時,課稅仍然要回歸到經濟上的實質,不能以遵循法規形式為理由,主張應該要少繳稅!
 
而法院的實務曾指出要從「保單的性質」及「投保的動機」兩個面向來看
 
1.保單的性質:
 
當「保險金不固定」、「一次性繳納全部保險費」或是「保險金與保險費不相當」,因為與保險是互相幫助、排除風險的目的不相符,有可能被認定是「儲蓄投資工具」而不是一般壽險!
 
2.投保的動機
 
舉例來說,像是「高齡時才投保」、「投保時已身患重病」、「短期內投保」、「密集性大量投保」或「舉債投保」,從投保的動機而言,更像是已經預見未來時日無多,想要將財產進行規劃,而不是為了避免「死亡」的這個風險,也可能會被認為保單是「儲蓄投資工具」,並排除適用「保險金不是遺產」的規定,而被要求補稅!
 
————
 
雖然不用繳遺產稅,但小心所得基本稅額!
 
縱使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及「保險法第112條」的規定
 
而將保險金排除在遺產之中,不課遺產稅的話,也要注意所得稅的規定
 
依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的規定:
 
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所領到的保險理賠金,必須列入基本所得額,進一步去課徵「所得稅」!
 
但「死亡給付」「每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是可以不用計入的!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為3,000萬元,後續已調整至3,330萬元】
 
————
 
 對國稅局的課稅、補稅不服,要怎麼救濟!
 
對於國稅局的課稅、補稅處分不服,可以參考稅捐稽徵法的規定
 
先申請 「1⃣️ 復查」;若對復查的結果不服,再進行「2⃣️ 訴願」
 
如果訴願的結果仍不滿意的話,再向行政法院提起「3⃣️ 行政訴訟(包含第一審及 4⃣️ 上訴審)」
 
若涉及違憲的爭議,更甚至還有「5⃣️ 憲法訴訟」的機會
 
經過層層把關後,課稅、補稅的處分才會確定!
 
但救濟時要特別特別注意以下兩點:
 
救濟「前」請務必向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諮詢」:
 
經常有民眾自認有理,在未釐清專業知識下,就在衝動之下馬上提出救濟,但是在不經意的情形下表達出對自己非常不利的主張,不僅不能獲得勝訴,縱使嗣後求助專業人士,專業人士卻已無力可回天!
 
請儘早、盡快、積極尋求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協助
 
所有的救濟程序都定有一定的時效,而救濟程序為求盡善盡美,也都需要一定的準備時間
 
更甚至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平常都有排定一定的工作期程
 
往往有很多民眾將手上的案子拖到最後一刻,才要尋找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協助,此時專業人士們往往有心無力!
 
-

 因此一般民眾如果遇到跟「税」有關的相關問題,建議儘早向律師等專業人士諮詢!
 
詳細作法歡迎與律師討論,獲取專業的建議!
 
-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58號行政判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0號行政判決、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653號裁定、財政部109年7月1日台財稅字第10900520520號函及其函附之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其參考特徵】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