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財產怎麼在你名下? 談「借名登記」


你有遇過把存摺借給長輩,讓長輩存錢的嗎?
 
你有看過明明就買了房屋,卻為了「貸款」、「補助」、「避稅」或是法規限制,把不動產掛在別人名下嗎?
 
你有聽過長輩過世之後,才發現長輩的財產通通都在別人名下嗎?
 
你知道這些都是「借名登記」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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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借名登記」?
 
「借名登記」是將「自己的財產」以「他人的名義」辦理登記
 
但是仍然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
 
只有他人「提供名義」作「出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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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實際擁有財產的人,就叫「借名人」
 
而提供名義,名義上擁有財產的人,就叫「出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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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合法嗎?
 
「借名登記契約」的關係,主要是建立在「出名人」與「借名人」之間的「信任」與「勞務提供」
 
只要沒有違反強制、禁止的規定,或是違背公序良俗時
 
「借名契約」的性質接近於「委任」
 
在法律上也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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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什麼情形下,可能會被認定是「無效」呢?
 
最高法院曾指出
 
為了「規避」基於保障原住民文化權及經濟土地發展所定的「原住民保留地限移轉予原住民」規定
 
藉由「借名登記」取得 #原住民保留地
 
會因為違反禁止規定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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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贈與」、「借貸」怎麼分?
 
既然「借名登記」的性質屬於「契約」,所以要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就要符合:
 
1.借名人將「自己的財產」,用「出名人的名義」辦理登記。
 
2.雖然財產在出名人名下,但由借名人管理、使用、處分財產。
 
3.借名人、出名人針對借名登記有「意思表示合意一致」的情形。
 
三項要件必須都成立,才會成立借名登記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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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贈與」、「借貸」與「借名登記」雖然都是「契約」的一種
 
也都有將財產由一方移轉到另一方的「客觀表象」
 
但是借名登記有「自己保留財產管理、使用、處分的權利」的特徵
 
以及雙方對於「借名登記」的意思表示相互一致
 
呈現出「贈與」、「借貸」與「借名登記」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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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的財產,怎麼討回來?
 
首先,「借名契約」並不是民法明文規定的契約關係
 
而因為性質與「委任」類似
 
當「借名契約」消滅、解除或終止時,「出名人」就應該將財產返還給「借名人」
 
請特別注意:借名人請求出名人返還財產的前提是「借名登記關係消滅、解除或終止」
 
如果出名人拒絕,「借名人」可以參考「#不當得利」或類推適用民法「委任」的規定
 
向法院提告、起訴請求「出名人」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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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借名登記財產的實際所有人是「借名人」
 
如果「借名人」或「出名人」往生,基於類推民法委任的規定
 
除了「契約另有約定」或「因事務性質不能消滅」以外,「借名契約」會因為死亡而消滅
 
「借名人或其繼承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告、起訴請求「出名人或其繼承人」返還
 
而提告、起訴需要撰寫起訴狀以及出庭應訊,有問題的朋友可以跟「律師諮詢」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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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要特別留意一點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這句話幾乎每個人都聽過
 
因為財產是登記在「出名人」名下,而且借名登記關係是建立在「信任」之上
 
因此「借名登記」是對於「借名人」有相當大的風險
 
當信任消失,一不小心,財產很有可能落入「出名人」的手中
 
但因為「名義上所有人(出名人)」是「財產的所有人」屬於一個常態,「借名登記」卻要推翻這個常態
 
所以主張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的一方,就應該負擔「舉證責任」
 
因此建議成立「借名登記」關係時
 
務必要:
 
1.簽訂「契約」並好好保存
 
2.保留「取得財產的佐證資料(例如:購買憑證、匯款紀錄)」
 
3.借名人要持有「財產」的使用權限(例如:存款的存摺印章、不動產的權狀)
 
4.借名人「本人」平時就要對「財產」進行使用收益(例如:存款的利息、房屋的租金收入)
 
而關於「借名登記」有問題的朋友,可以跟「律師諮詢」唷!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854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329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961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11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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