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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的也是我的(一)淺談「共有物」的法律問題
各位知道什麼是「共有」嗎?
共有的白話文就是一個財產不只有一個人所有
至少有兩個人一起持有財產
但如果共有遇到遺產、不動產等值錢的東西
就很容易產生紛爭
因此,共有物的訴訟也是時常發生
我們今天就來談談「共有物」的法律問題吧
什麼是「分別共有」?什麼是「公同共有」?
共有,就是不只一個人,共同持有一個「財產」
而這個「財產」經常是「#土地」或「房屋」,才具有較高的價值
而共有又區分成「分別共有」及「公同共有」兩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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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共有」就是每個共有人,依據「#應有部分(持份)」擁有「共有物」
例如:ABC三人共同持有一間房子,每個人持有的部分都相同
所以房子就是「共有物」,ABC三人是「共有人」
ABC三人分別持有1/3的房子權利,這個1/3就是「應有部分」,房子則是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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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就是每個公同共有人,因為法律規定或習慣,基於一個「公同關係」擁有「公同共有物」
「公同關係」常見的像是合夥關係、繼承關係、#祭祀公業、夫妻共同財產等
相較於分別共有存在著「應有部分(持份)」,可以從外部看到共有人持有的份量
公同共有並「沒有」所謂的應有部分,只有類似的「#潛在應有部分」
例如:ABC三人為兄弟,父親遺留下來兩間房子跟一些存款
ABC三人則藉由繼承共同持有「兩間房子+一些存款」
而繼承就是「公同關係」、ABC三人則是「公同共有人」
ABC三人基於繼承的公同關係,共同持有「兩間房子+一些存款」的權利
「兩間房子+一些存款」就是「公同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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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是大家的,要如何「管理」共有物呢?
首先,依照民法的規定
如果只是簡單修繕,每個共有人都可以獨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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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是要「管理」共有物(Ex:使用共有物、對共有物收益)
則需要共有人「1⃣️人數過半數」+「2⃣️應有部分(持份)過半數」兩個條件成立,才可以進行
但如果有其中一人持有大部分的持份
也可以在「應有部分超過三分之二」的情形下,就可以忽略人數的門檻
對共有物進行使用、收益等等管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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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請注意,共有物是所有共有人的
所以在分別共有的情形下
每個共有人針對共有物之全部,按照各自的「應有部分」,對共有物的「全部」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例如說:大家同意將共有物出租,所收到的租金,每位共有人都可以分到屬於自己的部分租金
但是,共有人如果針對共有物的「特定部分」進行使用、收益,仍然要共有人「全體」同意
不可以自己劃定特定部分隨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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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
ABC三人共有一間三層樓的 #透天厝,每個人的應有部分是1/3
A可以經過BC同意後,使用那棟透天
但不可以在未經BC同意下,只因為A有1/3的持份,所以A要單獨使用那棟三層樓透天的1樓
縱使A只有使用一個小角落,也需要BC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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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麼「處分」共有物呢?
首先,在「分別共有」的情形下,因為有明顯的「應有部分(持份)」
每個共有人都可以「自由處分」屬於自己的「應有部分(持份)」
但可能會面臨到「應有部分(持份)」很難賣!沒有人願意買!或是價錢很低的情形!
如果是要處分「共有物」本身,原則上需要取得「共有人全體」的同意!
例外在共有物為「土地」時,才可以適用 #土地法 的規定
以1.人數過半數+應有部分過半數;或2.應有部分超過三分之二
兩個條件其中之一達成時,可以處分「共有物」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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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是「公同共有」呢?
因為「公同共有」是有一個公同關係(例如:合夥、繼承、祭祀公業等)
公同共有「沒有」應有部分,只有相類似的「潛在應有部分」
「不能」自己處分屬於自己的「潛在應有部分」
在公同共有關係終止前,不可以處分「潛在應有部分」
原則上,只能經過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才可以處分「公同共有物」本身
但如果是土地的話,也可以例外適用土地法的規定
以1.人數過半數+潛在應有部分過半數;或2.潛在應有部分超過三分之二
兩個條件其中之一達成時,可以處分「公同共有物」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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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律師提醒
共有物的糾紛十分常見,面臨到價值相當高的情形下
若有想要利用、處分、買賣共有物時
建議可以先跟律師進行諮詢,尋求最佳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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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803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8號民事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82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656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