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你的也是我的(二)淺談「分割」的法律問題

之前我們來討論過「#共有物」的法律問題
 
而大家共有土地或房子,會因為想法不同產生紛爭
 
雖然說把「共有物」分一分,大家就不會吵架了
 
但分割土地、房屋並不是切蛋糕這麼容易
 
就像一塊披薩要分給兩個人
 
大家都想吃中間的料,很少人會想要吃旁邊的披薩邊
 
例如:AB共有一間透天厝,卻都想要1樓的店面
 
因此,我們今天就來談談「分割」的法律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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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共有」可以請求分割嗎?
 
之前我們提到過,共有又區分成「分別共有」及「公同共有」兩種類型
 
「分別共有」就是每個共有人,依據「應有部分(持份)」擁有「共有物」
 
原則上,分別共有「隨時都可以」請求分割
 
而分割可以經由「共有人協議」後直接辦理分割
 
如果不能達成協議,或協議後因消滅時效屆期而拒絕履行時,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
 
但如果有以下三種情形時,才會有「不能分割」的例外產生
 
1.法令另有規定(例如:耕地最小面積為0.25公頃,原則上分割後若小於0.25公頃,不得分割)
 
2.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例如:大樓外牆、公共設施等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不得分割)
 
3.契約訂有不分割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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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要留意的是,雖然共有人之間約定對共有物有「不分割的期限」
 
在期限屆滿之前,共有人「不得」主張要分割共有物
 
 但是共有人之間約定不分割之期限:
 
在「沒有」分管契約之下,不分割的期間不可以超過5⃣️年(超過5年者,縮短為5年)
 
縱使「有」分管契約之下,不分割的期間也不可以超過3⃣️0⃣️年(超過30年者,縮短為30年)
 
主要兼顧契約自由與財產的利用
 
同時,如果有其他的「重大事由」,仍然可以訴請「#裁判分割 」!
 
例如:共有物已不可能通常使用、共有難以繼續、已經不能履行分管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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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可以請求分割嗎?
 
「公同共有」就是每個公同共有人,因為法律規定或習慣,基於一個「公同關係」擁有「公同共有物」
 
「公同關係」常見的像是合夥關係、繼承關係、#祭祀公業、夫妻共同財產等
 
公同共有並「沒有」所謂的應有部分,只有類似的「潛在應有部分」
 
所以當公同關係存續之間,公同共有人「不可以」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必須要先處理公同關係的部分
 
但最常見的「繼承關係」,如果繼承人打算終止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的方式才可以!
 
所以最高法院認為應該透過「#分割遺產 」的方式,終止公同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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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要怎麼分割?
 
有時候不是不能分割的問題,主要的爭執點在於要「如何分割」
 
而從法律上,分割分成原物分配、變價分配兩種,再加上維持共有第三種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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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物分配 就是將共有物分成數份,共有人各自取走應有的部分
 
但有許多狀態是沒辦法每個共有人,都可以按照持份,公平分配各自應有的部分
 
所以「分的多」的共有人就可能會需要依照公平的價格,以「金錢補償」分得少/沒有分到的共有人
 
變價分配 就是將共有物變賣成現金,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持份取走部分現金
 
維持共有 就是「一部分共有人」或「全部共有人」,仍共同持有共有物的一部分
 
而上面三種選擇可以同時存在,透過排列組合,就會變成以下6種選擇
 
1.原物分配
2.變價分配
3.部分原物分配、部分變價分配
4.部分原物分配、部分維持共有
5.部分變價分配、部分維持共有
6.部分原物分配、部分變價分配、部分維持共有
 
以最複雜的情形進行舉例好了
 
ABCDE五個人原本共同持有一塊土地,每個人的持分各五分之一(20%),經過分割之後
 
A「原物分配」分到土地東北角四分之一(25%)的部分,A多分到5%的部分則需要掏現金出來補償
 
BC兩人想要「維持共有」土地靠南二分之一(50%)的部分,BC多分到10%的部分也需要掏現金出來補償
 
剩下土地西北角四分之一(25%)的部分,經由法院「變價分配」,變賣掉的現金,連同上述ABC三人的金錢,分給沒分到土地的D與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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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說每位共有人都有各自的持份
 
原則上分割前、分割後不會有任何損失
 
但事實上大家都會想要分到最適合、最有價值的那一部分
 
至於分割方案如何裁量,我們就留到下一次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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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律師提醒
 
共有物的糾紛十分常見,面臨到價值相當高的情形下
 
若有想要「分割」共有物時
 
包含分割房屋、分割土地、分割遺產等情形
 
建議可以先跟律師進行諮詢,先確認共有物是可以分割的情況,再擬定適當的分割方案
 
向法院提出分割共有物之訴
 
有任何問題,歡迎聯繫呂學佳律師 x 律師會計較 x 志學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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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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