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你的也是我的(三)次談「分割」的法律問題


之前曾經討論過「共有物」及「分割」的法律問題
 
除了能不能割以外
 
分割共有物 有時候不是不能割,而是要「如何分割」
 
在分割共有物時,大家都是想要為自己爭取「最好」、「最適合」的那一份
 
而大家共有一塊土地或一間房子,在僧多粥少的情況下
 
本來就會因為想法不同吵架
 
因此,我們今天就來再次談談「分割」的法律問題吧
 
————
 
分割方案怎麼決定?
 
雖然說每位共有人都有各自的持份
 
原則上分割前、分割後不會有任何損失
 
但事實上大家會關注於自身的利益
 
舉例來說:做生意的人就想要分到一樓店面、喜歡安靜的人就不想要分到靠近大馬路的那一側
 
而共有人在訴訟中本來就會提出各自的「分割方案」
 
因為法院著眼於全體共有人的最大利益,決定最適合的分割方案
 
所以「分割共有物」是法律上的「形式上形成之訴」,法院可以不受每位當事人的限制,作出最適合的分割方案
 
————
 
分割方案要注意的是?
 
之前我們提到,分割分成「原物分配」、「變價分配」加上「部分維持共有」三種選擇
 
而法院的實務見解認為:共有物採取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的方式,可以使共有人享有共有物存續的價值(包括金錢、感情、生活等),此與共有物直接出售分配金錢的意義有所不同!
 
應該以「原物分配」為原則;若有困難時,應該以「原物部分分配」、「部分金錢補償或變價分割」或「部分維持共有」相互搭配
 
「變價分割、分配價金」是最劣後的選擇
 
————
 
此外,分割方案的決定,同時要考慮1.共有人的意願、2.共有物的性質、3.使用狀態以外
 
同時也要斟酌4.共有物分割之後的經濟效用,以及5.各個共有人所分得的利益是否公平
 
舉例來說:在兩個分割方案中,其中一個方案需要大量拆遷,相較之下就不是妥適的分割方法
 
-
 
而在決定分割方案時,需要留意到更細節的相關法規(例如建築法、農業發展條例,或其他消防法規等)
 
避免分割之後的結果,因為牴觸相關法規
 
削弱了分割後的經濟效用與使用狀態
 
-
 
共有物本身可能先有「分管契約」
 
但法院實務曾經指出,對共有物進行分管的行為屬於「暫定使用狀態」
 
與分割共有物屬於「消滅共有關係」並不相同
 
分割方案「不是」必須要以分管契約進行分割
 
法院仍然應該斟酌土地的經濟價值,使各個共有人分到的結果相當公平、方便使用!
 
————
 
變價分割拍賣時,共有人可以買回嗎?
 
共有物本身有時也是其中部分共有人的住家
 
或是部分共有人賴以維生的財產、工具(例如:店面)
 
又或是部分共有人的情感寄託(例如:祖厝)
 
但有時法院作出「變價分割」共有物,要拍賣共有物時,該怎麼辦
 
-
 
變價分割是共有人可以變賣共有物,透過價金分配給所有共有人
 
為了讓部分共有人可以繼續使用共有物
 
同時兼顧共有物的「情感」與「經濟效益」
 
所以在變價分割分配時,共有人除了可以自己決定是否參與「競標」之外
 
共有人也可以相同的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
 
單獨取得共有物本身的所有權
 
-
 
如果此時有兩位共有人都想要優先承買時,就改成抽籤決定!
 
————
 
最後律師提醒
 
共有物的規模可大可小
 
可以是一間公寓、一棟透天,卻也可以是連綿好幾座山頭的一大片土地
 
共有人的人數也可多可少
 
可以是兄弟間兩個人的事,或是三個合夥人之間的糾紛
 
卻也可能是傳承三代、整個家族數百人都牽扯其中
 
「共有物的規模大小」與「共有人的多寡」將影響分割訴訟的難度
 
-
 
共有物的糾紛十分常見,面臨到價值相當高的情形下
 
若有想要「分割」共有物時
 
包含分割房屋、分割土地、分割遺產等情形
 
建議可以先跟律師進行諮詢,先確認共有物是可以分割的情況,再擬定適當的分割方案
 
向法院提出分割共有物之訴
 
有任何問題,歡迎聯繫呂學佳律師 x 律師會計較 x 志學法律事務所
 
律師 #高雄律師 #南部律師 #台南律師 #屏東律師 #台中律師 #律師事務所 #法律事務所 #法律 #會計 #法律常識 #房子 #不動產 #農地 #土地分割 #透天厝 #公寓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710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53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09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53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899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150號民事判決】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