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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車禍怎麼辦?(二)
在從事律師工作後,對於大大小小的交通事故
律師最有印象的是每位當事人提及事故當下的過程
延續上一篇所述
在向警方取得「#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並且離開現場後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可以在:
(1) 事故發生7天後,向警方申請核發「#現場圖」、「#現場照片」及「#當事人住址」;
(2) 事故發生30天後向警方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
這些資料是日後向對方 刑事追訴或民事求償的重要佐證!
警政署跟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都分別有提供網路系統,可以讓當事人線上申請及下載:
而除了經由警方取得相關資料外,發生交通事故的當事人也請自行 #主動蒐集、#保存證據
包含 #行車紀錄器 畫面及路邊的 #監視器 畫面;路邊商家有無 #目擊者 可以當證人;若有身體受傷就醫的 #診斷證明;車輛或其他財產損失的憑證(發票、估價單等)
證據會說話,但證據不會跑來找你!
主動蒐集、保存證據,以作為日後雙方請求賠償的依據,是處理交通事故重要的環節之一
而如果有投保保險,也請於事故發生後「5天內」向保險公司聯繫,辦理出險事宜(保險法第58條之規定),以利後續從保險公司取得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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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
如果身體有任何的不舒服,請務必立即就醫,並且持續積極治療
除了保持身體健健康康、保留體力處理後續糾紛以外,對於「傷勢」與「車禍」之間的因果關係,也不會因此徒生枝節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71號民事判決雖然明確指出:車禍導致身體傷害不一定會立刻顯現,不能僅因為車禍發生日與確診之間相隔過久,就立刻排除因果關係。
但是時間一拖長,傷者這一方就需要提出更多的舉證,例如提出期間的「就醫紀錄」並加以說明
否則車禍後不立即看醫生,相隔很久才前往醫院,傷者無法說明為何身上有傷痛,卻忍著不去就醫。是難以支持「車禍」與「後續傷勢」之間的因果關係。
或者是先就診、後停止,經過數個月之後又再度(第二次)前往就醫,傷者必須要說明 #中斷治療 的原因不是因為已經恢復健康,後續(第二次)就醫的行為與前面的傷勢之間具有關聯性
而「車禍」與「後續傷勢」之間的因果關係,若需要的話,也是要進一步請醫院說明或鑑定。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47號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北簡字第10832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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