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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不帶去卻可讓家人吵翻天(一)淺談遺囑
人生無常,許多人在面對死亡面前
都會思考死後財產要怎麼分配
錢是死後帶不走,卻能讓親友們吵翻天
最近有幾位朋友找律師諮詢遺囑
今天就來討論關於「遺囑」的規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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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只想分給某個子女、遺產不想分給某個子女,可以嗎?
如果沒有「遺囑」的存在,遺產、財產 大多會平均分配
而遺囑存在的目的,絕大多數就是不想「依法分配」
有些長輩「偏愛某個子女」,或是想要在生前「自己做主」,安排身後的財產規劃
就會產生遺囑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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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特留分」就是「法律有保留一部分遺產」給法定繼承人
讓「沒分到」或是「分很少」的繼承人,還是可以有一點保障
但「沒分到」或是「分很少」,導致「特留分」被侵害之人,只能行使特留分的扣減權
遺囑並不會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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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特留分」的問題
律師之後會再特別寫一篇文章講解
如果有想知道的朋友,或是迫不急待的朋友,都歡迎找律師討論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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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在何時發生效力?
「遺囑」是「遺囑人」死亡之前,對於自身所有的財產,在死亡後所作出的安排
有許多長輩在年老時,才決定要開始寫遺囑
可是近年來,也有許多年輕人,年紀輕輕就開始為自己的往後規劃
但不論在何時做出遺囑
依照民法的規定,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效力
所以只要遺囑人還沒往生,「遺囑」都靜靜的躺在那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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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如果遺囑中所定的遺贈「附有停止條件」時
(例如:次子成年後,長子要將土地分一半給次子)
此部分的遺贈要等到「條件成就時」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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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有幾種?
目前合法的遺囑只有五種:
1.自書遺囑 2.代筆遺囑 3.公證遺囑 4.密封遺囑 5.口授遺囑
所以如果有一張「遺囑」出現
但卻不是依照上面五種方式成立
就可能「沒有」法律上遺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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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應該由遺囑人「自行書寫遺囑全文」
並且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後,才能成立正式的遺囑
如果中間有增減、塗改時,
應該特別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並且另外簽名
雖然簡單方便,但是因為不需要見證人,也只有遺囑人自己一個人書寫
不僅可能「沒有律師等專業人士加以把關」
未來或許會發生「筆跡不明」、「意思不清」、「遺囑鬧雙胞」等糾紛
繼承人不僅容易爭執「遺囑人」在寫遺囑時,是否已經神智不清
也會產生「遺囑真偽」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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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筆遺囑
需要由遺囑人指定「至少三人的見證人」
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由其中一位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
經過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
並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一併同行「簽名」
而代筆遺囑雖然較為繁瑣,遺囑見證人也有「資格的限制」,其中的眉眉角角也比較多
但如果委託律師代筆見證,經由律師的把關,也可以避免日後的爭議
讓遺囑人自己的想法被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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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3.公證遺囑 4.密封遺囑 依法都要經過公證人公證
而5.口授遺囑 限於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下才能成立
所以本文就不特別深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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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會無效嗎?
而民法針對五種遺囑都分別定有「法定方式」
如果「不依照法定方式」訂定遺囑,遺囑日後就有可能被法院判決「無效」
原本的「繼承登記會被塗銷」,已經過戶的財產也會被要求「返還」
回歸到公平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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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代筆遺囑」需要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
必須要由遺囑人用言語「口頭陳述」,不可以用其他方法表達
如果遺囑人「沒有言語口述」,只用點頭、搖頭、揮手代替
可能「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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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舉例來說:「代筆遺囑」需要「至少三人的見證人」
如果其中一位見證人「並未實際參與」或沒有「全程在場」,又或者是「沒有注意聆聽遺囑內容」
見證人不符資格
可能「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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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需要寫遺囑的朋友
建議可以確認身上財產跟負債後,先與律師洽詢
由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的律師安排,協助擬定遺囑
保障自己的分配決定,能夠在未來順利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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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遺囑有所質疑」或「特留分受侵害」的朋友
強烈建議儘早與律師洽詢,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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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學佳律師 x 律師會計較 x 志學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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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931號民事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3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家上字第46號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24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58年度台上字第1279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