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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也要小心安全(一) 淺談職業災害
天這麼黑,風這麼大,上班有點危險
也要注意安全啊
不只是風雨交加、人車壅塞的路中,又或者是職場上的重重危機,都可能造成員工的危險以外
長期工作導致的受傷,也可能給員工帶來一輩子的傷痛
但身為勞工,你知道什麼是「職業災害」嗎
又作為老闆,清楚「職業災害」需要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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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職災,老闆要負責嗎?
依據勞基法的規定
勞工如果遭遇「職業災害」而導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該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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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法院也曾經指出
「職業災害補償」雖然是一種損害賠償
但雇主的職災補償責任是採用「無過失責任主義」
雇主不可以主張自己無過失而拒絕「補償」
所以就算「雇主沒有任何過錯」,員工發生職災,都必須要給予補償
就算「員工有所疏失」,也不會因此員工就喪失應有的權利(職災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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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職業災害(職災)」?
而因為勞基法沒有特別規定何謂「職業災害」
因此,關鍵點在於什麼是「職業災害」呢
而因為雇主要依法給予「補償」
所以許多的爭議是存在於:員工所受到的傷害是不是「職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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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職業災害包括:1.勞工因事故所發生的「#職業傷害」及2.長期執行職務所罹患的「#職業病」
而法院曾經指出,職業災害必須要依照 「1.業務遂行性」及「2. 業務起因性」兩個原則進行認定
白話來說:
業務遂行性 基於勞動契約,在雇主支配下的勞動過程中,勞工所發生的傷害
業務起因性 傷害與勞工擔任的業務、任務存在相當因果關係,也就是這個傷害是雇主可以控制的!
「業務遂行性」及「業務起因性」兩者必須同時滿足,如果缺少一項要件,員工的傷害就難以被認定為職災!
而關於「職災認定」有問題的朋友,不論是「雇主」或是「勞工」,都可以跟「律師諮詢」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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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的路途中發生車禍,算是職災嗎?
有許多職災的發生並不在一般的上班時間
而是發生在上下班的路途中的 車禍 意外
有許多雇主、主管認為:「打卡上班前應該不歸老闆的事!」或者是「員工下班後亂跑我管不著!」
所以不應該認定是職災!
但其實這個觀點有相當大的誤會
最高法院曾指出: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的 #交通事故,如果
1.不是「出於勞工的私人行為」
2.沒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7條各款的情形」(例如:酒駕、無照駕駛、違規駕駛等情形)
3.又沒有違反其他法令時
應該被認定屬於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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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中也有提到:
勞工因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內,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勞動場所間」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導致的傷害,應被視為職業傷害!
這項規定也可以供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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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既往有法院案例指出:
因為員工先前往其他地方「吃早餐」,在路途中發生車禍
因為車禍的地點並「不是」上班過程中一定會經過的地方
因此,法院認為車禍是員工私人行為所導致,而不被認定是「職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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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因為「車禍時間」相距「正常上下班時間」過遠,超過正常合理的「通勤時間」
也曾被法院否定是以「通勤為目的」,因此不算職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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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甚至是超速違規駕駛,因此導致了交通意外
也曾被法院認為員工因為沒有採用「適當交通方法通勤」,所以不是職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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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是在「必經途中」或上、下班「應經途中」,因為「順路」發生日常行為
也沒有交通違規的危險駕駛,但卻發生交通事故
考量「適當時間」與「合理通勤路徑」下,仍然是有被認定為職業災害的空間
但仍然是要透過法院依照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等方法,參酌個案的事實及證據,針對模糊的個案進行認定
因此,律師建議員工不要輕易放棄自己應得的權利
也建議員工與雇主積極、儘速洽詢律師進行諮詢,避免喪失應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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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學佳律師 x 律師會計較 x 志學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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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33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191號民事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68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52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44號民事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南勞簡字第39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勞上字第18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56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857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