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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騙帳戶還有詐欺罪?(一) 談「洗錢」與「詐欺」
相信很多人都接到過詐騙集團的電話或是簡訊
不論是國外的情人、好康的優惠、高收入的工作等等
一不小心都會使我們跳入陷阱
但注意!有的時候被騙的是你的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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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詐欺罪」、「加重詐欺罪」及「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規定的「詐欺罪」:
如果加害人「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讓被害人處分財產造成損害。
舉凡求職詐騙、假投資、假網拍、中獎通知等等
都是常見的施用詐術行為!
只要被害人因為詐術的行為產生錯誤認知,因此將財產處分
不論財產是交給「加害人本身」或是「其他人」
加害人都可能會涉及刑法上的「詐欺罪」,最重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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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只要加害人詐欺過程中涉及:
「冒用政府或公務員名義」
「三人以上」
「透過網路廣電媒體」
或「電腦合成影像」的行為,都會涉及到「加重詐欺罪」
依據刑法第339-4條的規定,可以加重處罰 1~7年的有期徒刑,並且可處以100萬元以下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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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洗錢」?
洗錢的本質其實就是「隱藏」或「收受、持有、使用」犯罪所得
金錢往往會蒙蔽雙眼,吸引人們犯罪
而「犯罪所得」不只是加害人的目標,也是警察檢調單位偵查犯罪的方向
因此隱匿金流也成為犯罪的型態之一
只要是涉犯到洗錢行為的話,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4條的規定
可以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可處以500萬元以下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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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款卡」、「存摺」、「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給別人,被騙卻變成詐欺犯?
通常而言,一般人到一間新的公司上班
往往都會提供「薪資轉帳」所需要的匯款帳號,方便公司每個月匯薪水
近年來有許多的案例是當事人因為各式各樣的需求
被各種的話術矇騙(例如:要轉薪水、匯錯錢、辦理貸款、美化帳戶、租借帳戶等)
或是受到一些高薪、高額金錢的誘惑
不只提供匯款帳號
而是將整個帳戶的「提款卡」、「存摺」、「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等交給別人
讓其他人可以「任意使用」這個帳戶,成為詐欺過程中需要用到的「#人頭帳戶」
帳戶的所有人在不知情的情形下,觸犯到洗錢罪跟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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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故意去騙人,為什麼會變成詐欺犯?
刑法第13條有規定所謂的「間接故意」,也有人稱呼它是「不確定故意」
只要能夠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
就要以故意論處!!
一般而言,只要在沒有一定信賴關係的情形下,就把自己的帳戶交給別人,讓別人可以隨意使用
搭配近幾年台灣大力宣導「反詐騙」
很有可能被認為:「能夠預見」帳戶會被拿來詐欺、洗錢
因此觸犯到不確定故意的詐欺罪與洗錢罪!
而實務上確實也有因為帳戶本身「沒有交出去」
因此獲判無罪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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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緣無故把帳戶交出去就犯法!
過往有一部分把帳戶交出去的人
會因為個案情形,被認定為沒有幫助洗錢、詐欺的間接故意
但在今年5月洗錢防制法新增第15-2條: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罪
其中規定只要沒有正當理由,將帳戶、帳號交給其他人使用
姑且不論拿去做什麼使用,都有可能觸法
警察機關雖然會先給予告誡!
但只要1⃣️五年內再犯、2⃣️有收取金錢或對價,或是3⃣️提供三個以上帳戶
就有可能被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可不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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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小心觸法怎麼辦?
通常而言,當事人最先收到的不一定是警察局或地檢署的傳喚通知
最先發覺的可能是其他銀行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
當然,除了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及警察局、派出所聯繫,釐清事實經過,並確認遭到警示的原因外
請儘早、積極尋求律師等專業人士協助
如果不小心把帳戶交出去
感覺怕怕的卻不知如何是好,建議立即尋求專業人士協助
另外,所有的程序都有一定時效,而為求盡善盡美,也都需要準備時間
更甚至律師等專業人士平常都有排定工作
有很多民眾將手上的案子拖到最後一刻,才要尋找專業人士協助,此時專業人士們大多有心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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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朋友們如果遇到跟「詐欺」、「洗錢」有關的問題,建議儘早向律師諮詢!
歡迎與律師討論,獲取專業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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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25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864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227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50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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