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分類Article
嘿嘿五月到了唷(二)「節稅」「避稅」「逃稅」哪裡不一樣?
每到了報稅季,「節稅」這個名詞就會浮出大家的目光
但是「節稅」、「避稅」、「逃稅」這三個名詞有什麼差別呢?
若是單純由税法的角度觀察:
#節稅 :是屬於「合法」且「符合道德標準」,一般的納稅義務人都可以合法的進行。
#避稅 :是屬於「合法」但是「不符合道德標準」,本質上是屬於鑽法律漏洞的行為。
#逃稅 :是屬於「不合法」且「不符合道德標準」,基本上是會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參考資料: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5版)》】
-
但法律實務上是怎麼看這三個名詞的呢?
我們要先從「#實質課稅原則」看起
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998號行政判決曾經表示:
「實質課稅原則,係指法形式的實質(法律事實滿足私法上的法律要件的法律事實),與經濟的實質(現實的產生經濟的成果事實),不相一致時,應從其經濟實質所得課稅而言,而非指所得計算方式是否為實際出售利得。」
因此當法規形式上的表現,與經濟交易上的展現,兩者有不一致時,課稅仍然要回歸到經濟上的實質,不能以遵循法規形式為理由,主張應該要少繳稅!
因此:
「節稅」就是為了達到某一項經濟目的,本身就有數個途徑時,我們本來就可以在「合法」的情況下,選擇我們最適合的路線。
-
而「避稅」 在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7條第3項則有了更明確的規範,是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不合通常情形的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
因此在「避稅」的情形,主管機關仍然可以依據前面所說的「實質課稅原則」,對避稅之人追稅,並且加徵 #滯納金 及利息。
但是依據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7條第8項的規定,主管機關原則 「不得」另外給予逃漏稅捐之處罰。
除非納稅者於申報或調查時,對重要事項隱匿、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導致主管機關短漏核定稅捐,才不在此限,而這些情形,本質上也跟下面所述的「逃稅」沒什麼兩樣。
-
最後是「逃稅」了
逃稅最明確的就是違反法律的規定,進而求取減少繳稅的行為。
而逃稅之人,除了依據前面所述的補稅並且加計滯納金及利息外
依據 #稅捐稽徵法 第41條的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但必需是: 「故意」+「積極逃稅」+「有逃稅的結果」三者都成立,才會構成逃稅
例如說故意過得 #假發票 浮報費用、刻意製造假交易減少收入,都是所謂的逃稅行為
相反的,如果只是單純沒有報稅、忘了報稅、以合法迂迴的交易避稅、白忙一場根本沒有逃到税,亦或者是所作所為根本不用課稅,都不會課以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的嚴重刑責。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004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01號刑事判決】
呂學佳律師 x 律師會計較 x 志學法律事務所
#律師 #高雄律師 #南部律師 #台南律師 #屏東律師 #台灣律師 #律師事務所 #法律事務所 #法律 #會計 #法律常識 #稅法 #報稅 #所得稅申報 #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