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無罪? 談侵害配偶權

在2020年的時候,有一則蠻重大的司法新聞
 
大法官認為使用刑罰應該屬於最後手段
 
但通姦罪對於婚姻的維繫有限,也會限制人民的性自主權,並且侵害人民的隱私權
 
因此宣告刑法的通姦罪違憲!
 
但這就代表已婚的男女,若外遇就沒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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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是「配偶權」?
 
最高法院曾指出:
 
#婚姻 是以「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相互維持婚姻生活。
 
配偶因爲婚姻契約,互相負有誠實的義務,其中一方破壞婚姻生活時,就有違反義務、侵害對方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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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過去也有判決指出:
 
#結婚 的一方對於「婚姻關係的完整」而享有人格利益
 
夫妻間互相有維持貞操、誠信及婚姻圓滿的「權利」與「義務」,這個就是配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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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麼「侵害配偶權」?
 
高等法院判決曾經表示:
 
當夫妻尚未離婚前,婚姻關係的完整遭受到干擾或破壞時,就可能會構成侵害配偶權,加害人就可能要負賠償責任
 
另外,法院也指出「侵害配偶權」不限於「#通姦」
 
只要夫妻之中有一方與他人有「超過普通朋友的社交行為」,逾越一般人能夠忍受的程度
 
例如:牽手、摟腰、衣衫不整同處一室、相互餵食、穿情侶衣、傳親密對話等等「超友誼」的關係
 
都有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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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侵害配偶權要賠償?
 
通常侵害配偶權不會產生被害人的金錢損失
 
但民法有規定,侵害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時
 
被害人就可以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也是俗稱「精神賠償」或「慰撫金」
 
而請求的對象包含「原配」與「第三者」
 
只要是加害人,都有機會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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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能夠請求的金額
 
因為精神上的痛苦與打擊並不具體
 
除了侵害配偶權的「時間與程度」外
 
法院也都會斟酌加害人與被害人的「身分及資力」,通常是:學歷、工作、財產與收入等
 
酌定應該要賠償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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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害配偶權怎麼告?
 
建議向律師等專業人士「諮詢」:
 
經常有民眾自認有理,在未釐清專業知識下,就在衝動之下馬上提出起訴
 
但起訴狀的內容有完整嗎?請求項目有合法嗎?主張的內容在法律上有理嗎?證據有完整嗎?
 
在沒有專業人士協助下,當事人可能會陷入自己沒發現的盲點
 
不僅難以勝訴,縱使嗣後求助專業人士,卻已無力可回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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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資料可以當「證據」?
 
由於侵害配偶權的案子經常涉及個人隱私權的保護
 
曾經有許多民眾透過竊聽、安裝監視器的方式,更甚至透過一些特殊管道蒐證
 
但往往一不小心就踩到「妨害秘密」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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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也曾指出不能以「懷疑」或「調查外遇」為理由
 
隨意監視、竊聽另一半或是第三人的隱私
 
尤其是在雙方感情已經破裂的情形下,很難說服法院,監視、竊聽的目的是要維繫婚姻
 
但也有法院認為:夫妻對於維繫感情「負有義務」
 
尤其是侵害配偶權本身就有高度隱密性,蒐證本來就很困難
 
只要是在「夫妻之間」,也不是以強暴脅迫的「暴力手段」,仍有機會通過「比例原則」的考驗,讓搜集到的資料可以作為證據!
 
但還是務必提醒:蒐證要以合法為前提,並且不能侵犯他人的隱私
 
若不能自己判斷蒐證有無違法,建議先諮詢律師等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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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儘早、積極尋求律師等專業人士協助
 
如果要透過法律提告侵害配偶權,就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
 
民法有規定
 
1.當原告(被害人)知道有損害發生以及賠償義務人(被告)時起,「兩年」內沒有行使請求權,就會因此失效!
 
2.如果侵害配偶權的「行為」發生迄今已經超過「十年」,也會喪失請求權!
 
而所有的程序都有一定時效,而為求盡善盡美,也都需要準備時間
 
更甚至律師等專業人士平常都有排定工作
 
有很多民眾將手上的案子拖到最後一刻,才要尋找專業人士協助,此時專業人士們大多有心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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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朋友們如果遇到跟「侵害配偶權」有關的問題,建議儘早向律師諮詢!
 
歡迎與律師討論,獲取專業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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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022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61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727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60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1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00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5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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