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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提告怎麼當被告?(一)談刑事偵查及審理程序
你有在受害之後,一氣之下想要告人嗎?
你曾經有收到傳票寫著「被告」,卻沒有當過被告的經驗嗎?
你曾經被檢警登門搜索過嗎?
你知道台灣的刑事偵查及審判程序雖然十分複雜,卻又環環相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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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候「開始偵查」?
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而刑事訴訟法也有規定,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
所以我們知道關鍵是:「檢察官」或「警察」知道有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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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一般案件的開始調查,往往都是民眾向警察報案,當警察知道疑似有犯罪時,就會開始著手調查程序
也有一些案件是由告訴人撰寫「告訴狀」或「告發狀」
透過書狀文字完整的說明,並檢附現有的證據,直接向地檢署遞狀提起告訴或告發!
地檢署收到書狀後,就會依法辦理分案進行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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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通常做什麼?
常見的偵查程序有:1⃣️訊問/詢問被告、2⃣️訊問/詢問告訴人或證人、3⃣️搜索扣押、4⃣️勘查等等
除了「檢察官」會主動訊問/詢問的人以外,警察、調查局、檢察事務官等人也有可能是詢問的人
而傳喚被告時會使用「傳票」,當合法傳喚被告但被告卻不到場時,就有可能將被告拘提到場
因此收到「傳票」或「通知書」時,千萬不要把他不當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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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如果檢察官認為被告「嫌疑重大」,且符合「重罪」、「逃亡」、「湮滅證據」等要件時,為了確保偵查及後續審判執行的進行,檢察官可以聲請法官准許「羈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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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為了取得或保留證據
檢調或警察機關也會利用搜索或扣押的方式,取得所需要的物證(例如毒品、槍砲或是犯罪工具!)
避免物證遭到毀損或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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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 / 警察怎麼叫我去問話 / 做筆錄?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傳喚被告應該用「傳票」進行通知;而警察也會使用「通知書」來請當事人來進行調查。
但實務上也有遇到警方是直接電話聯繫,跟當事人約時間去做詢問的!
訊問的過程中也會當場製作「筆錄」,主要記載「訊問的問題」與「陳述回答」
並且請接受訊問的當事人簽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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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話 / 做筆錄時可以請律師陪同嗎?
一般人收到傳票或接到電話,被通知要去警局 / 地檢署接受詢問時
總是會非常緊張,害怕說錯話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可以請律師幫忙辯護!
而「配偶」、「親屬」、「家屬」等人也是可以幫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請律師
律師也會在詢問「前」或「過程中」,從旁協助當事人
避免當事人因為緊張、不安,無法完整清楚闡述過程,或是喪失自身應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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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儘早、積極尋求律師等專業人士協助
經常有民眾自認沒有犯法,在未釐清專業知識下,當事人可能會陷入自己沒發現的盲點
不僅難以替自己伸張正義,縱使嗣後求助專業人士,卻已無力可回天!
而所有的程序都有一定時間壓力,而為求盡善盡美,也都需要準備時間
更甚至律師等專業人士平常都有排定工作
有很多民眾將手上的案子拖到最後一刻,才要尋找專業人士協助,此時專業人士們大多有心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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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偵查之後的相關程序,將會於後續的貼文中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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