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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提告怎麼當被告?(三) 談不起訴及再議
律師上週提到:如果檢察官偵查後認為被告足認有犯罪嫌疑,會進行「起訴」!
那如果檢察官「不起訴」呢?
被告拿到不起訴後,是不是就是沒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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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不起訴」?
檢察官依照偵查所得到的證據,被告「足以認為有犯罪嫌疑」時,應該「提起公訴」!
但「不起訴」就是目前不會起訴!
而刑事訴訟法規定了10款檢察官不起訴的理由
主要常見的有
犯罪嫌疑不足者 ➡️ 檢察官「不足以認定」被告有犯罪嫌疑時,還是要維持社會公平給予不起訴!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告訴乃論的罪,告訴人已經撤告,或是逾期了才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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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還有八款比較少見的理由:1⃣️曾經判決確定、2⃣️時效已完成、3⃣️曾經大赦、4⃣️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5⃣️被告死亡、6⃣️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7⃣️行為不罰、8⃣️法律應免除其刑等,檢察官也是「應該」給予被告不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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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果是相當輕微的罪
檢察官斟酌刑法上量刑的標準(例如:動機、目的、犯罪手段),認為應該以不起訴處分比較適當的情況下,檢察官也是可以給予不起訴處分!
例如:收受小額買票賄款、小額的賭博,都有獲得檢察官不起訴的案例
而這個算是「微罪不舉」的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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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就是沒事了嗎?收到不起訴書怎麼辦?什麼是「#再議」?
請注意: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是目前不會起訴,不代表不起訴確定!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可以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1⃣️再議有10天的限制!
這個10天不是工作日,連假日也包含在內;而且是以「檢察署收文日」為準,而不是「郵戳日期」!
如果再議逾期,就會使不起訴處分確定!
2⃣️再議必須提出「書狀」並且說明不服的「理由」
讓上級檢察署的檢察官們再次確認不起訴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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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數的當事人(告訴人、被害人)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時,往往都會非常氣憤
認為檢察官偏向被告那一方,更甚至覺得司法無法保護自己!
就律師個人經驗來看,常見的問題可能發生在:
當事人(告訴人、被害人)指控、描述內容不夠完整,遺漏部份資訊
檢察官或警方對事實的認知,與當事人之間有所出入
當事人(告訴人、被害人)沒有積極提供相關證據(證物、證人)
檢察官蒐證、偵查過程中有欠缺、不完整之處
當事人(告訴人、被害人)對法律的見解、認知與檢察官不一致
因此,強烈建議當事人(告訴人、被害人)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馬上聯繫律師「進行法律諮詢」
由律師以專業人士的角度出發,協助當事人解釋不起訴處分書的內容!
並且委託律師協助「撰寫再議書狀」,或是直接委託律師辦理「再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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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的檢察官如果收到「再議聲請」後,原本的檢察官認為再議「有理由」,可以自己撤銷原本的不起訴處分,並繼續偵查或起訴!
如果原本的檢察官認為再議「沒有理由」,則要將「再議聲請」跟「案件卷宗及證物」送交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由上級檢察署進行認定
所以當事人(告訴人、被害人)不用擔心還是由原本的檢察官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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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檢察署認為再議「有理由」時,則會撤銷原本的不起訴處分,發回原本的檢察署繼續偵查或起訴!
上級檢察署認為再議「沒有有理由」時,就會「駁回」再議聲請
當事人(告訴人、被害人)可以在接受「再議駁回」後「十天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舊法為 #交付審判)!
否則不起訴處分就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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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事人(告訴人、被害人)沒有提出再議,或是再議被駁回後沒有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不起訴處分書就會確定,被告才能正式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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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確定後,被害人或告訴人還可以再提告嗎?
首先,刑事與民事不一樣
不起訴處分是關於「刑事」,並不會侷限被害人或告訴人提出民事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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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不起訴處分已確定後,不可以針對「同一案件」再起訴!
但若是「不同案件」的話,則不受限制
如果發現偵查中「已存在而未調查斟酌」或「偵查後才存在」的「新事實」或「新證據」
又或者是發現證物、證言、鑑定、通譯遭到偽造變造;援引的判決嗣後變更;證明檢警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或違法失職受懲處時
仍可以再行起訴,並不會受到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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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偵查之後的相關程序,將會於後續的貼文中加以說明!】
【參考資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27號刑事裁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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