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分類Article
我好害怕就算恐嚇嗎? 談「恐嚇罪」的法律問題
現代社會是人與人所組成的環境
我們的日常中
可能一時之間發生「言語衝突」或「說話不客氣」的地方!
更甚至是「開玩笑」也有可能會冒犯到其他人
聽到的人,就會感到驚慌害怕、心中不安,更甚至浮現陰影
但這種情形算是「#恐嚇」嗎
————
怎麼樣會構成「恐嚇罪」?
「恐嚇罪」是刑法 #妨害自由 中的規定
除了要針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 等事之外
還必須要有他人接受到「#惡害通知」並且產生畏懼
————
什麼叫「惡害通知」?
在恐嚇罪之中,被告經常主張的理由之一就是:「他的行為不是恐嚇」
而恐嚇的要件最核心的要件之一,就是「#惡害通知」!
過去法院曾指出:「惡害通知」的方法並無限制
包含一切的「言語」、「文字」或「舉動」
不論「直接」或「間接」
無論「明示」或「暗示」
只要明確、具體加害,足以使人產生畏懼,都屬於「恐嚇」!
-
至於是否有使人心中產生畏懼
考量言語可能尖酸刻薄、相互謾罵、針鋒相對
但不一定會使被害人感到害怕
法院認為應該要從「社會的一般觀念」與「被害人主觀上的感受」出發!
並且審查當時的客觀環境、對話內容等因素進行判斷
但這其實是相當抽象
此時律師就會借助過去法院的判例與見解,提供當事人建議與方向
————
沒有明確、具體的惡害通知,會構成「恐嚇罪」嗎?
前面提到,恐嚇罪的惡害通知要「明確、具體」
如果「沒有具體明確」對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給予恐嚇
縱使感到不開心、不安或害怕
可能因此不會構成「恐嚇罪」
-
法院實務也曾明確指出
恐嚇罪中的「惡害通知」,必須要人力可以影響掌控
如果只是鬼怪神力、福禍吉凶的 #詛咒,並不屬於惡害通知!
因此,像是詛咒別人可能會遭受報應、不會有好下場之類的情況
過往都有法院認為「不符合」惡害通知的要件
————
沒有直接對被害人恐嚇,會構成「恐嚇罪」嗎?
有些朋友會主張,被告沒有直接恐嚇被害人
舉例來說
如果A只是因為不滿B,發表一些不滿的言語
只是「對外 #揚言」,卻「沒有」對被害人為惡害的通知
縱使B感到害怕、畏懼
可能因此不符合恐嚇罪中「惡害通知」的要件,所以不構成恐嚇罪
-
再舉例來說
如果A原本要對B恐嚇,但卻遇不到B
或是打電話給B、B卻未接電話
A接下來卻打電話給C,叫C「轉告」B
同時C接電話時「打開擴音」,讓B也同時聽到
因此可能加害人(A)具備將惡害通知「間接」告知被害人(B)的故意
惡害通知也因此轉達給被害人,足以使被害人感到害怕
可能符合恐嚇罪中「惡害通知」的要件,進而構成恐嚇罪
————
遭到恐嚇怎麼辦?
如果遭到恐嚇的當下
最重要的一件事就是「保存證據」
包含將文字訊息截圖、錄音、錄影、監視器畫面妥善保存
並且影印列印出來,
以及將旁邊聽到或是協助轉達的人,他們的聯絡方式記錄下來,以便後續求證
-
接著,可以與律師等專業人士進行諮詢
釐清犯罪事實並整理相關證據
同時也可以考慮委任律師
請律師從中協助法律上繁瑣的程序,並撰寫詳細複雜的書狀,向檢方提出告訴!
———
被告「恐嚇罪」怎麼辦?
事情的經過往往是一體兩面的
有人認為他被恐嚇,就有人認為他不是恐嚇的行為
如果單單只是出言不遜、說話不禮貌而被告恐嚇
應該要怎麼處理會比較好呢
-
律師的建議則是先確認可能涉及恐嚇的內容
因為「恐嚇行為」經常是在一怒之下脫口而出
釐清可能涉及恐嚇的文字、言語具有相當重要性
-
接著,除了搜集相關證據以外
也可以向律師諮詢並考慮委任律師
請律師從旁協助剖析事實,解決法律上的疑難雜症
提出完整的答辯理由與方向!
————
呂學佳律師 x 律師會計較 x 志學法律事務所
#律師 #會計師 #高雄律師 #台南律師 #屏東律師 #嘉義律師 #台中律師 #律師事務所 #法律事務所 #法律 #法律知識 #法律常識 #刑法 #恐嚇取財 #恐嚇危安 #偵查 #警察 #地檢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