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怎麼辦?(三):什麼是「初判表」?


什麼是「初判表」??
 
律師先前有提到,當事人可於事故發生30天後向警方申請「初判表」
 
但是很多人都會有疑問,什麼是初判表?初判表能夠幹嘛?
 
今天就特別特別為「初判表」寫一個專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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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分析研判表」,通常警方、律師等等專業人士會簡稱「初判表」
 
初判表是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之規定
 
➡️ 由警方對該起道路交通事故之分析
 
因此只要事故發生當下有向警方報案並且受理,警方就會依法作成「初判表」
 
當事人也可於事故發生30天後向警方申請「初判表」
 
1️⃣ 申請的辦法在之前「#發生車禍怎麼辦?(二)」的部分就已經提到
 
2️⃣ 或是可以參考事故當天離開之前,向警方取得「#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當中就有「初判表」的申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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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初判表」除了記載事故「時間」、「地點」、「當事人資訊」及「車輛資訊」以外
 
最重要的是事故可能的「發生原因」或「違規事實」
 
但是警方只是一般行政機關
 
既不是司法機關,也不是公路法第67條規定由交通部指定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機關」
 
因此「初判表」對事故可能的發生原因或違規事實,並「不」具備實質法律效力,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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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說僅供參考,也說「初判表」並不具備實質法律效力
 
但「初判表」中記載的「事實認定」以及事故的「詳細記錄」
 
▶️ 仍然是一個「適合的證據」!
 
事故發生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調解,亦或是向法院/地檢署提告,並於訴訟過程中援引「初判表」當作證據
 
畢竟律師之前也說過:證據會說話!!
 
直到當事人間對於事故的發生原因有爭執時,再進一步向相關機關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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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不服「初判表」的認定要怎麼辦?
 
▶️ 就像前面律師說的,「初判表」並不具備實質法律效力
 
⏩️ 真正的事故鑑定,仍然要依據公路法第67條規定,由交通部指定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機關」做成的「鑑定報告」為依歸。
 
因此只要是不同意「初判表」的認定
 
當事人自己是可以主動申請車禍事故鑑定,並依據鑑定結果的「鑑定報告」做進一步主張
 
1️⃣ 如果是在訴訟當中,也可以請求法院/地檢署囑託送交鑑定的!
 
2️⃣ 但如果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就只能透過法院/地檢署囑託鑑定,當事人自己本身是不能主動送車禍事故鑑定的。
 
3️⃣ 也要注意的是,「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機關」是有地區限制
 
例如高雄市的車禍是歸屬於「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台北市則是歸「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因此千萬不要跑錯單位了!
 
各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相關資訊,可以參考:https://traffic.kcg.gov.tw/Content_List.aspx?n=E5535B73B988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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