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怎麼辦?(四):違規就代表有肇事責任?


發生交通事故時,如果駕駛違規了,是否就因此有肇事責任呢?
 
通常很多人都直觀的認為:只要違規了就應該對肇事負責
 
但答案是:「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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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 #交通法規 的主要目的是「保護路上的用路人」
 
我們相信交通法規保障「用路人的 #交通安全」,同時也提升「社會大眾對駕駛人的信賴」
 
因此警方會嚴格取締違規的用路人
 
但交通違規大多數是屬於「行政處罰」
 
主要是針對用路人沒有遵守交通規則「行政義務」加以處罰
 
「行政處罰」不僅是與刑法上的「#刑事責任」完全分開
 
也不一定「違規」就必然會對「交通事故的造成」有「責任」
 
而法院也有很多判決指出
 
「違反行政法規之行政處罰」與「刑事責任」應予分離認定,非必「行政違規行為即有過失」,而應該考量「違規是否為肇事原因」。
 
但律師也要特別聲明:
 
交通違規造成的「行政處罰」難以避免!
 
交通違規同時也會造成用路人交通風險的提升,律師亦強烈反對「交通違規」的行為!
 
請做個遵守交通規則的用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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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行為」是否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
 
簡單兩步驟:
 
1️⃣ 首先我們要去探知「事故發生的原因」
 
例如說兩台汽車在十字路口相撞,究竟是誰應該要禮讓誰就非常重要
 
2️⃣ 接著是依一般生活經驗,違規行為會不會「必然導致」肇事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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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有法院的個案是:「#無照駕駛」的A與「突發疾病」的B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因為事故的發生原因經認定是:B突發疾病而無法踩煞車或打方向盤
 
而A雖然無照駕駛,但A本身的駕駛能力沒有問題,A長期無照駕駛卻未曾發生車禍
 
因此A「無照駕駛」與「交通事故的發生」並沒有因果關係,所以A雖然違規但沒有肇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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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也有法院的個案是:C在臨時停車時「沒有緊靠路邊」,D卻「酒後駕車」直接撞上C的車輛。
 
事故的發生原因認定是:D #酒駕 導致無法閃避。
 
若單憑C #違規停車,但D若沒有喝酒的情況下,應該足以閃避,而不一定會直接撞上C的車輛。
 
因此雖然C「違規停車」,但是與「交通事故的發生」並沒有因果關係
 
所以C雖然違規但沒有肇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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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個法院的個案是:E「#併排停車」,F「第一次騎車」由後方撞上E的車輛。
 
事故的發生原因認定是:F對車輛操作方式不熟悉,才會撞上處於靜止狀態的E車
 
而E雖然併排停車,但因為路寬十分寬敞,旁邊確實有足夠空間通行
 
因此若F可以妥善操作車輛的情形下,應該不會直接撞上E的車輛。
 
E縱使「併排停車」,但是與「交通事故的發生」並沒有因果關係
 
所以E雖然違規但沒有肇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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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知,雖然交通事故發生當下駕駛有違規
 
但仍要進一步檢視「違規的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是否具備 #因果關係
 
才能進一步認定是否要負肇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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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210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交上訴字第94號刑事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06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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