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不可以告他公然誹謗?(一)「公然侮辱」跟「誹謗」哪裡不一樣?


刑法「#妨害名譽」中,有兩個條文是最常被提及的:
 
一個是第309條的 #公然侮辱;另一個是第310條的 #誹謗
 
而第310條的條文寫得很清楚,誹謗的定義是: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修但幾勒?!這跟公然侮辱是差在哪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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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還在唸書時,第一次看到上面「誹謗」跟「公然侮辱」的條文也是一頭霧水;
 
現在在做法律諮詢時,也有很多朋友分不清楚「公然侮辱」跟「誹謗」的差別
 
還有更多的鄉親說:「律師!我可不可以告他公然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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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我們就要參考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012號刑事判決
 
進一步討論「公然侮辱」跟「誹謗」的差別 :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及第310條所稱「誹謗」之區別,一般以為,前者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後者則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損及他人名譽者,稱之誹謗。
 
因此,若要明顯區分「公然侮辱」跟「誹謗」
 
「侮辱」的定義是針對「非具體」的事實加以意見表達,並進行「抽象性」的謾罵。
 
但也要特別注意,公然侮辱不僅要「侮辱」,還要特別注意「公然」的要件,如果單純只是關起門來互罵,這就可能難以追究其「非公然侮辱」的責任!
 
而相反的,若是針對「具體」的事實陳述及指摘,並且傷害到他人的名譽時,才會涉及「誹謗罪」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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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往往對方一句話,通常難以切割究竟是「意見表達」還是「事實陳述」
 
可能一句話的前半段是可能涉及誹謗的事實陳述,後半段卻是含有侮辱性質的意見表達;
 
也有可能是先以某項事實為基礎,嗣後再加以評論。
 
而事實上這也是台灣語言的藝術
 
此時律師也不會硬是將兩者相互抽離
 
而是會綜合整體的情境,分別以「公然侮辱」跟「誹謗」的法律要件加以檢討
 
才能確認是否有違反法律的規定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012號刑事判決】
 
呂學佳律師 x 律師會計較 x 志學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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