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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不可以告他公然誹謗?(二)為什麼他罵我卻沒事?
律師過去看過許多妨害名譽的糾紛
罵人的那一方往往舉著言論自由的大旗,說他沒有罵人的意思!
但是,這樣就真的沒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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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陳述」與「善意發表」,有機會不用負責?
的確,憲法第11條有提到言論自由的保障
但是「言論自由」不等於可以隨便亂說話!
而刑法妨害名譽的部分,其實就是「#言論自由」跟「名譽權」中間的拉扯
但憲法保障「言論自由」跟「名譽權」的重要性並不分軒輊
因此為了兼顧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的保護:
刑法第310條第3項:「事實陳述」及第311條:「善意發表」的情況下,
針對刑法的「誹謗罪」分別定有免除法律責任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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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事實陳述」的部分
如果表意人(罵人的一方)能證明其所說的為真實,也就是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的情形下,就可以免除刑事責任,也就是「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
縱使言論內容不真實,但是經過合理查證,足以相信所講述的是真實,而非故意捏造的情形下,就有可能免除刑事責任。
請注意112年6月9日的「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中就指出:
考量到「隱私權」的保障
如果涉及私德,但與公共利益無關時,發表言論一方的「言論自由」,應該完全退讓於被指述者「名譽權」與「隱私權」之保護。
因此,前述免除刑事責任的範圍限於:「言論內容與公共利益相關」的前提下
如果涉及個人私生活,而與公共利益毫無關聯,縱使講的內容是真實的,也不能因此免除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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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判決指出即使表意人(罵人的一方)進行合理查證程序時,如果所取得之證據資料「不真正」
但如果在查證引用的過程中,並沒有「明知」或「重大輕率」的惡意情事,仍應屬於不罰的情形!
而是否已經進行合理查證,應該係由表意人(發表言論的一方)加以舉證
但如果涉及引用不實證據資料,則應該由「檢察官」或「自訴人」負舉證責任
證明發表言論的一方係基於「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才可以排除免責條款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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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判決中也特別點出表意人(發表言論的一方)負有一定程度的真實查證義務
「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下所發表的「#假新聞」或「假訊息」,並不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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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另外,就「善意發表」的部分
依照第311條善意發表言論的規定,最常拿來主張的就是第3款:「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但是其實還是有點抽象
到底什麼是可受公評,什麼是適當評論呢?
「可受公評」大概的意思就是可以接受公眾評論
例如政事、政治人物言行、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或是公眾利益相關的事件,都可以歸類於「可受公評」的事項
至於「適當評論」就更抽象了
主要是要斟酌被告發表言論的「心態」、「當時客觀的情形」、言論與被評論的對象之間有沒有「合理連結」,來進一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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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罵了,可以告人嗎?
「誹謗罪」繼「釋字第509號解釋」之後,又再一次撐過「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
雖然兩次憲法的檢驗都是宣告「合憲」!
但其實實質上「誹謗罪」的範圍有「逐步限縮」的跡象
而一般民眾如果挨罵的話
如果符合「誹謗罪」的要件,其實還是可以向司法機關尋求伸張正義的!
而不論是罵人(被告)或被罵(告人)的一方
律師也都會建議先向律師等專業人士諮詢,尋求專業法律的建議與協助!
但身為律師都還是會勸勸身邊的人,平常講話帶點Peace and L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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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012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84號刑事判決、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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