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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re fired? (一)- 初探「僱傭關係」 | 勞資糾紛律師,高雄勞資糾紛律師,三民區勞資糾紛律師,高雄勞工律師
近期因為經濟層面不穩
導致公司經營上也有許多不安定
對於勞工朋友的權益也帶來不少影響
相信許多朋友也會擔心有一天,可能會被老闆辭退、資遣
今天我們就加緊腳步,聊聊關於「僱傭關係」的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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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僱傭關係」
談到勞工權益,直覺都會想到 #勞基法
但一開始要看的是 #民法
民法提到「一方依約定給付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就會被稱之為「僱傭」
但其實這是非常籠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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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公司不走正規流程,反而是透過外包、業務抽成的方式去招攬人才
這些外包人員、業務人員,算是「#勞工」嗎
依照法院的見解,公司與人員之間的契約關係
可能是「僱傭」,也可能是「委任」、「承攬」等等
必須要經由公司與人員之間,有沒有「#從屬性」的特徵,進行辨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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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從屬性」非常抽象,大致上是四個面向:
►人格上,員工必須依照雇主的指示,接受雇主管理,而雇主也會對員工擁有懲戒的權利
►經濟上,員工是為了雇主的目標而勞動
►組織上,雇主對員工有組織性的管理,員工與員工之間相互分工合作
►員工不可以請代理人,必須要親自提供勞務工作
原則上,只要雇主與員工之間具備四項從屬性的特徵,就應該被認定為「僱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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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基於保護勞工的立場
就算四項從屬性不是「全部」具備
只要有「部分」的從屬性特徵,仍然有機會從寬認定為「僱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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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把我給「#資遣」嗎?
除了勞基法第12條所列的六大特殊原因(例如連續曠職三日),雇主可以直接 #解僱 員工以外
否則解僱員工就必須要經過「預告期」
此外,依照勞基法的規定,也必須要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才可以解僱員工
1歇業或轉讓;
2虧損或業務緊縮;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
4業務性質變更,而有減少勞工的必要,同時又沒有適當工作可以安置;
5勞工不能勝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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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勞基法有白紙黑字的規定
但是也有許多朋友不是這麼明白,更甚至玩文字遊戲
公司經營本來就有可能有好有壞
更甚至有淡季與忙季之分
一時之間發生「短期虧損」或「工作減少」,並不符合「虧損或業務緊縮」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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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虧損或業務緊縮」
必須要經過「相當時間」營運不佳,導致公司產量銷量都有「明顯減少」,並且「整體業務縮小」
如果只有「局部」的業務量變少
或是只有一個部門停止運作,其他部門仍然正常運作
又或者是經營的方式調整,導致工作變少、人力裁減
依照過往的法院見解,仍有可能被排除在「虧損或業務緊縮」要件之中
而使得公司資遣員工不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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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資遣」或「被資遣」怎麼辦?
如果公司將員工資遣,員工卻認為資遣不合法時
將會產生「公司表示僱傭關係不存在」、「員工主張僱傭關係仍然存在」的糾紛
除了透過「#勞資調解」之外,也有可能走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
而不論是「#調解」或是「訴訟」
都建議尋求律師的專業意見
透過法律諮詢釐清發生經過,蒐集證據,更甚至在資遣「前」就預先做好準備
為自己爭取最大的利益
如果有任何問題,歡迎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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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係提供個人觀點及個案實務見解,如有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律師等相關專業人士!】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47號民事判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0號解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716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21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