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簽個名就有罪?- 淺談「偽造文書」 | 高雄刑事律師,高雄刑事律師推薦,三民區刑事律師,三民區刑事律師推薦

小心簽個名就有罪?- 淺談「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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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跟「蓋印章」對我們社會大眾來說算是稀鬆平常

從小時候會在考卷上寫上自己的名字

長大後去銀行辦事情,也會蓋上 #印章 或是 #簽名

但如果未經別人同意,在重要的文件上簽上別人的名字、蓋別人的印章

就有可能會踩到紅線

今天我們就簡單談談「#偽造文書」的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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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是「文書」

要談偽造文書之前,就必須要提到什麼是「#文書」❓

偽造文書的「文書」,不是隨便一張紙都算數

除了要有一個形體(有體性),能夠保存一定期間(持久性),並且可以辨識出是以「何人名義(名義性)」書寫以外

還要能夠「了解」文字、內容、符號的意思,具備「證明」的功能

才足以被認定為「文書」❗️

例如常見的 #合約、估價單、紀錄表、提款單等等

都有被法院認定為屬於「文書」的案例✅

此外,如果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或是錄音、錄影、電子檔案中的聲音、符號、影像

可以用作表示意思時,也會被當成「文書」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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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造文書」可以區分為兩種

「有形偽造」以簡單來說,就是偽造「他人」的文書

如果「沒有文書製作權的人(A)」,用「其他人(B)」的名義製作「內容不實的文書」

就可能構成刑法210~212條的偽造、變造文書

「無形偽造」則是偽造「自己」的文書

如果「有文書製作權的人(A)」,用「自己(A)」的名義製作「內容不實的文書」

則有可能構成刑法213~215條的登載不實罪

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

刑法213條是「公務員」將明知不實的事項,故意登載在職務上所負責的「公文書」

刑法215條則是「從事業務之人」將明知不實的事項,故意登載在職務上所負責的「業務文書」

依照有些判決的見解,除了法條有規定的以外,其他「無形偽造」則是不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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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偽造文書罪是「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前提

但不是一定實際發生損害才會犯罪

只要偽造文書「有損害社會大眾或是他人的疑慮」,就有可能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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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見的案例有哪些

偽造文書百百種

接觸到文件的事情,一不注意就可能觸犯偽造文書!

但有時候一般大眾不明瞭,卻一不留心成為偽造文書的被告

舉例來說,如果長輩過世後,所遺留下來的財產就會變成遺產

如果沒有經過「全體繼承人同意」,就不可以擅自處分財產

縱使被繼承人生前有授權,授權人死亡後,授權也會因此失效

此時,如果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偽造提款單/匯款單、盜蓋印章、提領遺產

又被認為顯然具有犯罪故意時

➡️ 就可能會觸犯偽造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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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偽造」或「被偽造」時,該怎麼辦?

站在「被害人」的一方,偽造文書其實難以預防

若今天發現有以自己的名義撰寫的「不實文書」流通在外

除了挖掘加害人並加以蒐證之外

釐清不實文書的影響、避免損害擴大,也是需要留意的!

在整理相關事實與證據後,進一步決定是否提告「#刑事告訴」與請求 「#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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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換成「被告」的一方

必須確認自己有沒有法律上的責任

該負責的不躲避,並且保障自己法律上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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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被害人」或是「被告」

都建議尋求律師的專業意見

透過法律諮詢釐清發生經過,蒐集證據

決定「是否提告」或「如何應訴」,為自己爭取最大的利益

如果有任何問題,歡迎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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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係提供個人觀點及相關實務見解,如有法律問題個案,建議諮詢律師等相關專業人士!】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038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46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7541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93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67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93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277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298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451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更一字第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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